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切实将各项规定与管理办法落到实处,保证各级领导能够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做到现场交接班,促进我矿井下各工作面的现场安全管理和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治,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规定》。
第一条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白芨沟煤矿领导入井带班现场交接班记录》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严禁随意涂改。
第二条 交接班时,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指定的交接班地点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和需要交接的问题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 交接班记录必须由领导亲自填写,严禁他人代填,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条 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果接班领导未到现场,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处理,接班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到交接班现场,否则按迟到处理,确定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0元。
第五条 交班领导如发现接班领导有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时,有权拒绝交班,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向矿主要领导汇报进行处理。
第六条 在交接班时,如果设备在运行中存在有不安全隐患尚未进行处理或没有处理完毕,接班后继续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如果交班人提前离岗,或没按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向矿主要领导汇报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未进行交接班而出现的问题,双方都有责任并在处理中从严加倍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从2010年10月5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调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