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矿成立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保的副矿长担任,成员由其他矿领导、各专业副总、专业科室、区队负责人组成,环保办公室设在经营科。
环保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做好国家环保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领导全矿环保工作,检查环境治理计划执行情况,对环保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对各基层单位现场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督促。
第九条 环保办公室职责:
(三)在矿区生产、建设过程中,认真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协调与国家环保部门、集团公司资源环保中心的关系。
(五)组织先进环保经验的学习和推广。
(六)通过科学论证,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开发环保产业,矿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七)组织开展环保工作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矿职工家属的环保意识。
(八)负责环保统计工作,按时、准确、无误地上报环境报表。
(九)解决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纠纷。
第十条 各科室、区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矿制订的相关环保制度,并予以落实。
(二)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的环保工作领导机构,专门处理环保工作有关业务,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接受检查。对检查存在问题的要采取整改措施,不得推诿、扯皮。无工作机构、不落实工作安排、不整改,出现任何一种情况,一经查实,由矿进行罚款,罚款可以叠加。
(三)在建设项目上高度重视“环评”制度与“三同时”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自觉做好责任区内的环保设施的维护工作。
(五)利用学习时间,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环保教育,宣传环保知识,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的环境意识。不开展此项活动,对单位党政负责人罚款100元/次,由企管科定期抽查学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