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拆、改、扩建项目须具备环境影响报告,在送交矿环保办备份的同时,逐级上报审批。获得审批结果后方可动工。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必要手续的单位,除上级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进行罚款自行承担外,矿另行对单位党政领导罚款500元/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由上级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未经验收,擅自投产,对单位领导罚款500元/人。上级进行处罚,后果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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