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凡出现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查清污染源及污染程度,采取适当措施,及时上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凡出现污染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元(罚款对象针对单位党政技、责任人),另对对口职能科室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 污染严重的单位和生产装置,应采取必要的治理办法加以治理,符合环保要求方可投入使用。治理不达标,应及时上报矿经营科。不能正确对待、消极治理,罚款300元/次。
第十五条 加强井下水的综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责任单位:机电科 运转队
井下水不能充分加以利用、污水处理装置不能正常运转,对该单位罚款500元,单位正副职罚款100元/人。
第十六条 加强三废的管理,机电科、运转队负责做好锅炉的维修保养工作,保养不力,罚款500元/台;操作人员要按章操作,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三废超标,将给予1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废渣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散放,否则,将酌情进行200-500元不等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矿区的强噪声源采取降噪措施,使噪声分贝值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第十八条 矿供应站要对购置产品的环保性能进行评比,对有利于矿区环保的装备在购置上采取优先原则。对于不符合国家、地方环保标准的技术装置的采购不予支持。否则,对供应站进行5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 统一规划、全民参与、点面结合、搞好矿区绿化,美化工作。由矿生活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安排每年绿化美化工作。由于生活服务中心组织不当,影响到绿化美化工作质量和进度,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单位党政领导罚款500元/人。
第二十条 由经营科根据上级有关排污费收取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排污费的缴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矿区环保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转。管理不善,保护不力,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