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支持下属单位,通过科技进步的成果,开展有针对性的环保科研工作。对于科研工作的结果,根据其应用价值的大小,由经营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矿环保领导小组,提出给予一定的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重视环保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来保证环保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由矿经营科、培训中心具体实施,若组织不力,影响培训计划的落实,对两单位各罚款500元;加大环保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出现力度不够、工作不到位等情况,对组宣科、通讯队罚款500元。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与上级政府环保部门、集团公司环保中心、各兄弟部门在环保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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