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照《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不定期或不开展,对该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八条加强环保情况汇报工作,各基层逐级汇报环保的重要事项和新问题。出现情况不及时上报,对有关单位罚款500元/次。
第二十九条 定期组织各单位专职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培训,来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条 各单位有责任按经营科要求,提供各类统计报表所需资料,要求及时、准确无误,晚报、误报者按1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所指定环保协管员要相对稳定,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以确保环保工作的更好开展。各单位要将指定人员名单报矿经营科,倘若人员变更频繁,影响正常工作,对单位行政一把手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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