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对热爱环保事业,并对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 将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列入矿五型企业创建月度考核,及时兑现。
第三十四条 对破坏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根据破坏和污染程度,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由经营科认定后提出处罚意见,报请环保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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