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网!

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09:12 来源:煤矿安全网 神宁 集团 白芨沟 煤矿 职业 职业卫生 卫生 健康 检查 检查制度 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性卫生(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劳动者有权力及义务积极接受职业卫生(健康)检查。

  第四条 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医院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八条 宁夏第五人民医院防疫站及白芨沟医院发现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九条 医院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第十条 医院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报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报材料和患有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接到医院的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结果后,要及时作出分析总结报告,一方面上报劳动鉴定委员会,需调离岗位的,办离退休退养的,要及时办理。另一方面要及时告知劳动者。

  第十二条 医院防疫站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其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2)相当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三条 宁夏第五人民医院防疫站白芨沟医院应当按规定妥善保护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网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