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的监测,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0]6号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芨沟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第一条 矿各级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应包括此项内容。
第二条 白芨沟煤矿作业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煤尘和岩尘),主要危害因素的监测由矿通风科按规定组织测定。
第三条 粉尘测定单位每月月底根据下个月的生产采掘接续计划,编制粉尘浓度的检测计划,监测地点为井下采掘地点及其它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
第四条 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通风部门每月测定粉尘2次,各生产接尘作业场所测尘点数的选择严格按规定进行,每个测点的测定次数不少于3次,取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测定一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六个月测定一次,在工作面变更时也必须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由通风科按规定取样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定,测定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真实。
第五条 测定单位每次完成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测定后,必须进行数据的统计、计算和分析。并形成书面测定报告。对粉尘浓度较大的作业场所提出降低粉尘浓度的建义或治理措施。
第六条 监测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由监测单位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并按规定定期送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监测。保证仪器、仪表的完好和数据的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