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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增强和鼓励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保障矿井长治久安,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实现“零违章、零隐患、零事故”根本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矿井生产中各类事故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报告。报告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直接进行汇报。报告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

  (一)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员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三)发现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四)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五)违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施工作业的。

  (六)其它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报告程序

  (一)发现事故隐患一般采用一级报一级的方法,即员工报区队领导,区队报职能科室,职能科室报安全管理科。

  (二)上一级接到下一级事故隐患报告,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整改指示或作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六条 报告形式

  (一)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报告送安全管理科备案,以供备查。

  (二)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备案。

  (三)事故隐患报告单位负责将由隐患报告人、单位领导、专业科室签字后的《安全隐患报告处理通知卡》交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负责按“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其它”四类对填报的隐患进行分类登记。

  第七条 奖励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2.单位自行排查或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或他人未曾举报的;

  3.举报人留有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二)对安全隐患报告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调动全员查找隐患的积极性。一般事故隐患报告经核实无误的每条可给予50—100元奖励;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及时并迅速处置避免事故的,可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三)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年终评选安全先进的重要依据。

  (四)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管理科汇总,生产副矿长签字生效,月度兑现。

  (五)各基层单位对下属上报的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对责任人按情节严重给予100—300元经济处罚。

  (六)因整改事故隐患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按照矿发[2009]46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七)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矿严肃处理。

  第八条 隐患的整改

  隐患的落实整改执行《白芨沟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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