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技术负责人)。
第二条保证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第三条矿总工程师要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的难点和问题,总结防治水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第四条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第五条组织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审批各种施工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七条经常深入生产一线,认真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产失控和漏管。
第八条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对有优秀设计和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