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矿井核心竞争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特制定碱沟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组织机构
参加安全检查人员组成为:矿长 、矿各主管领导及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各生产科区安全第一责任人。
2.检查范围
矿井地面要害部位及井下主要生产系统:采掘系统、通风系统、运输提升系统、排水系统、洗选系统、供电系统等。
3.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分为: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
3.1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有:
3.1.1.矿井各系统的能力、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
3.1.2.矿井五大灾害及其它灾害的防治措施;
3.1.3.“三大两小”专业会战;
3.1.4.各行业按集团公司或按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重点进行检查。
3.2资料检查主要有:
3.2.1.对照新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28条、《煤矿安全规程(2012)》和《神新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12)》进行检查;
3.2.2.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查、自检、整改情况;
3.2.3.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3.2.4.各级、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2.5.各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标准化等资料。
4.安全检查时间
4.1.矿井每周进行三次矿井安全大检查;
4.2.每月对各基层科区的日常随机检查和抽查;
4.3.落实上级电视电话会议等所安排的专项安全检查(含参与上级对集团公司各单位的安全检查)。
5.整改落实要求
对各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5.1.按各级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整改;
5.2.按照“五定”要求整改;
5.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
5.4.复查工作,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5.5.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6.处罚
对现场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按矿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7.标准
7.1.矿属各单位必须制定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办法,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并经常性地开展此项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标准化自检。
7.2.安全管理关口前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矿井和各基层科区本质安全,使安全形势根本好转。
7.3.每周一、三、五为安全大检查日,矿长或分管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必须亲自组织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升井后在本安办汇总。
7.4.对汇报的安全隐患,本安办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以“五定”形式督促整改,并在第二次检查时现场复查落实,对整改不力或没整改者进行处罚。
7.5.每月由本安办组织对采、掘、机、运、通、地测等单位的技术资料进行检查,所缺少的部分要求限期补充,没有按时完成者按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