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杜绝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碱沟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1.举报内容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的、隐瞒不报的、不如实报告的或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1.2.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1.3.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1.4.员工“三违”行为;
1.5.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1.6.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1.7.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1.8.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2.举报方式
2.1.电话举报:矿里设置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单位为本安办和综合办,电话:6805406、6805409;
2.2.信件举报:矿设置举报箱,举报箱设在副井口广播室外,由矿本安办每天负责收集处理;
2.3.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本安办或综合办举报。
3.举报要求
3.1.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3.2.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4.举报受理
4.1.本安办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
4.2.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4.3.替举报人保密。
5.对举报人的奖罚
5.1.对如实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政策
5.2.对举报“三违”人员者,经查实给予200元的奖励;
5.3.对举报的一般隐患、事故(事件)给予50~200元的奖励;属于重大隐患、事故(事件)给予2000元的奖励;
5.4.对举报的其他事项酌情奖励。
5.5.对虚假举报者,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扰乱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出给予5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