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安全,规范入井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入井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入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所以从事井下劳动的必须是男性成年人。
2.入井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活动性肺结核等)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3.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4.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电话。了解本矿井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第二章 入井前的准备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携带矿灯、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不准下井,严禁一人携带多台人员定位卡。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
3.所有入升人员的井口,要悬挂乘车定员在内的井口安全管理制度的牌板。入井人员要听从把钩工的统一指挥;严禁超员乘车;严禁蹬车、跳车、扒车;入升井人员不得乘坐非乘人车辆。
4.建立健全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并严格落实;要在井口值班室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牌板,入井人员要自觉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未经检身或拒绝检身的人员,一律不得入井。
5.矿井要在井口附近设立矿灯充电室,对矿灯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矿类管理制度,每台矿灯都要有标注矿灯编号和职工姓名的矿灯牌,做到专人专灯。
6.矿井严格按照批准的通风能力核定指标,根据年度矿井通风设计,供风标准核定当班井下作业人数上限,严禁超通风能力入井作业。
第三章 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1.入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若遇电机车必须选择适宜地点停留,待电机车通过后再继续行进。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2.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3.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4.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5.入井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6.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7.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第四章 外来参观人员入井管理
1.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经公司同意并出具介绍信方可参观。
2.外来参观人员持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到矿生产指挥中心申请入井,由生产指挥中心安排陪同人员,并将入井人员姓名、入井时间、入井目的记录在案,并发放临时人员定位卡。
3.指定陪同人员后,陪同人员带参观人员到矿本安办,先学习入井须知及安全注意事项,了解所参观区域的巷道布置情况及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学习完毕后,由本安办开具入井证明。
4.到矿灯房领取矿灯、自救器时,须出示本安办开具的入井证明,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矿灯、自救器。
5.陪同人员对所陪同的参观人员入井期间的安全负责,陪同人员必须与所陪同的参观人员同上同下。
第五章 副井口检身制度
1.对升井人员的检查要求:
1.1对升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必须由2人进行,一人专职负责对升井人员及随身携带的物品的检查,一人专职负责用金属探测仪检身;
1.2每一位升井人员必须按规定自觉排队,自觉卸下矿帽、矿灯、自救器及腰带上所背的工具;
1.3每一位升井人员的口袋除钥匙外严禁装其他铁器,在接受检查时必须掏出钥匙,积极配合检身工检身;确需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配件、工具等铁器,必须用工具包携带;
1.4携带工具包的人员及时将工具包交给检身工,每升井上来的人员要自觉排队,当检身工检查第一个人时后面的人员应做好检查的准备,及时将钥匙拿出、饭盒、水壶打开等待检查;
1.5检身工在检查工具包时要对工具包内的所有物件进行翻看,翻看过程中要认真仔细,工具包内的所有口袋都要检查到位;
1.6检身工在检查人员饭盒、水壶时,要将盒盖打开进行查看;
1.7检身工在用金属探测器检查人员各部位时,如发现金属探测器有反应,要及时用手摸到人员异常部位进行查看。
2.检身工对升井人员检查工作步骤:
2.1要求每一位升井人员将双臂伸展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查,检身工手拿探测仪要从头到脚进行全面检测(重点部位如腰部、小腿部以下、手腕、人员的正面和背面),检身工要随探随摸,如发现有异物要及时进行查看。
2.2另一检身工主要检查升井人员的工具包、饭盒和水壶等随身携带的物品。
2.3.检身工对升入井人员检查要求:
必须搜查入井人员的每一个口袋,同时检查职工是否有酒后入井现象,发现有携带烟草、点火装置或酒后入井等违规人员要及时通知本安办进行处理(携带电氧焊报告的电氧焊操作工可以携带点火装置)。
2.4.每一位升入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升、入井检身制度,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检身工的检查,严禁不服从检查,胡搅蛮缠,吵嘴打架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如发现以上情况,将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5.检身工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法,敢于同违章违纪等不良行为作斗争;对不接受检身检查要求的人员严禁升、入井,并立即通报本安办进行处理。
2.6.对不配合检查的职工、不认真进行检身的检身工,一律按照“三违”处理。
第六章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矿灯房要将每位员工的矿灯按照工号进行编号。
2.每位员工持考勤卡到矿灯房领取矿灯、自救器。
3.矿灯房需将每位员工考勤进行登记,然后按员工工号领取矿灯。
4.副井口检身工做好检身工作,入井人员经检身后方可入井。
5.副井口检身工做好人员入井登记工作。
6.副井口检身工需将每班下井人数、升井人数进行清点,并将每班出入井人员情况填写在副井口出入井人员管理牌板上。
7.出入井人员管理牌板上必须写明人员出入井时间、班次、人数、中途升井人数、井下总人数等。
8.矿灯房每班需将下井人数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然后由生产指挥中心对照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核对下井人数是否与矿灯房登记下井人数相同,必须做到副井口、矿灯房、生产指挥中心三对口。
9.升井人员必须接受副井口检身工检身,然后员工到矿灯房交矿灯、自救器,最后领取考勤卡。
10.矿灯房做好出入井人员登记、统计工作。
第六章 其它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1未按规定交考勤牌、矿灯、自救器的入井人员。
1.2未经井口检身人员检查的入井人员。
1.3井口检身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的。
1.4矿灯、自救器发放人员以及考勤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登记,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
1.5未携带人员定位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