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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09:33 来源:煤矿安全网 管理 管理人员 人员 带班 管理制度 制度

  为了确保每日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我矿现场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掌握生产动态,有效制止违章,消除违纪现象,制定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1.井下带班及跟班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1.1.管理人员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次数符合公司规定,并按照要求填写入井跟班记录,记录中要将下井的时间、升井的时间、入井后的检查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1.2.跟班、带班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严禁推迟下井或提前升井。

  1.3.各单位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在现场填写交接班记录,并落实好各岗位工的交接班。

  1.4.各队当班带班、矿跟班人员、安全员、瓦检人员每班必须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安全生产情况三次,一般应在接班后、班中及下一次交接班前汇报。

  1.5.外施工单位每班必须有带班队长,负责本班作业人员的安全及工程质量。

  1.6.矿跟班人员有特殊原因不能入井时,必须提前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清楚,否则按脱岗处理。

  1.7.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跟班情况与工资挂钩,根据汇报情况由生产指挥中心统计后,按照奖罚措施由生产指挥中心进行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上报经营办。

  2.带班人员职责:

  2.1.下井带班人员要切实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2.2.发生安全、设备故障等其它事故后,带班人员必须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向调度详细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影响的范围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奖罚措施

  2.3.跟班、带班人员无故推迟下井或提前升井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入、升井时间以检查房为准)。

  2.4.生产、辅助生产单位带班人员没有在井下现场交接班,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5.带班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汇报或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井下情况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6.对反映问题及时避免发生重大安全的事故汇报人员和举报“三违”的人员,一次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2.7.调度员询问井下各单位生产情况时,对不认真汇报或汇报态度不好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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