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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09:34 来源:煤矿安全网 领导 带班 公示 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及集团公司【2010】415号的文件精神,加强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1.公布载体

  在主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2.公布对象

  矿长(兼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以及主管安全、生产、机电矿级副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3.公布范围

  上级主管部门、在公司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4.公布内容

  4.1我矿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次;

  4.2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4.3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5.公布要求

  5.1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点次。

  5.2公布工作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并与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核对,经矿审核无误后,进行公布。

  5.3每班带班下井时,带班矿领导必须将本人姓名填写到井口公示板上,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5.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5每月3日前,由矿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将上月矿领导带班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井口公示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上报神新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备案。

  5.6领导带班下井公布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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