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及神华集团公司【2010】415号的文件精神,促进矿领导将下井跟班制度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1.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有权对本矿领导的带班下井情况进行举报。
2.举报可用通讯或写举报信等方式。举报电话:6805401。
3.矿在井口设带班下井举报箱,并加锁,举报箱钥匙由矿工会专人保管,每月底开箱一次,开箱必须有本安办人员在场监督。
4.矿对接到的举报信件(包括手机短信),必须及时调查处理,调查时间不得超过2周。
5.煤矿对举报信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必须在矿公示宣传栏公示。煤矿对举报人员身份保密,不得公开其举报信件及其姓名等
6.群众对带班情况举报属实的,矿每次奖励500元。
7.矿必须保护举报人员的权利,如发现有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矿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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