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及神华集团公司【2010】415号的文件精神,加强对矿领导下井跟班制度监督检查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1.矿长负责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未建立健全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报公司,对矿长罚款2000元。
3.未建立健全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并报公司,对矿长罚款2000元。
4.未建立健全矿领导带班井下档案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对矿长罚款2000元。
5.每月未按时编排、上报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对矿生产指挥中心主任罚款500元。
6.未按照规定公示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的,对矿生产指挥中心主任罚款500元。
7.带班矿领导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下井登记信息卡的,对带班矿领导罚款1000元。
8.井下要设专柜加锁管理交接班记录本,因管理不善,造成交接班记录丢失或损毁,对矿长罚款1000元。
9.带班矿领导带班下井弄虚作假(找人代填带班下井记录、下井登记、井下交接班记录、冒名带班,未与工人同上同下),对带班矿领导罚款2000元。
10.矿生产指挥中心每月未及时收集、整理、存档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各项记录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存档资料丢失或损毁的,对主任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