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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09:38 来源:煤矿安全网 员工 不安 不安全 不安全行为 安全 安全行为 行为 行为管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互检、自检、抽检)、观察预警、识别研究、评审等。对不安全行为的责任追究执行矿安全问责制度

  1.员工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1.1.1本安办作为本矿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全矿井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矿、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互相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1.1.2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安全员、机关跟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1.1.3每周定期检查与综合管理体系检查相结合,具体由各专业检查组组长召集,检查线路、人员安排由专检组组长安排。

  1.1.4动态检查除矿领导及各业务部门、专检人员日常随机进行检查外,还要以“小分队”的形式组织突击抽查,“小分队”的检查具体由本安办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成员根据检查范围和专业由组织人随时召集有关业务部门人员机动性的组合。

  1.1.5不定期检查要重点突出中夜班的检查,“小分队”检查频次原则上每旬组织一次。

  1.1.6检查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程措施、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

  1.1.7检查要把重点放在采掘、“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辅助运输和外委施工队伍现场管理上,对于井下重点工程和搬家倒面、打眼放炮工程、大型器材长距离运输等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1.1.8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提出经济处罚、待岗培训直至行政处理意见,并要及时通报全矿。

  1.1.9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1.1.10各单位每周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1.1.11带班队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

  1.1.12区队要建立自检记录,要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区队要建立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分析改进计划

  1.1.13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察觉他们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1.1.14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班组作业岗位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又相互制约,必须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

  1.1.15每周班组要在区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组织讨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日常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成员要客观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绝。

  1.1.16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管理分析会,对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1.1.17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员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查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1.1.18各部门对每次检查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要上报本安办,由本安办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人员不安全行为发生时间、人员不安全行为分析、发生频率、行为痕迹、风险等级、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1.1.19所有员工对人员不安全行为都有互相监督、举报的义务和权利。

  1.1.20对员工举报的不安全行为应给于奖励,奖励金额为100元。以此来激励员工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互相监督,从而控制消除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2.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预警

  健全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机制,通过观察及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不安全行为,降低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率。

  2.2.1针对新上岗、经常出错、喜欢冒险等容易出现不安全行为的员工,各单位要制定作业任务观察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2.2由单位的管理人员按照规程、任务工序对观察对象的作业全过程进行观察。

  2.2.3观察时要根据编制的观察表进行,确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并详细记录。

  2.2.4观察结束后,与作业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将观察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

  2.2.5班组要按拟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分解落实,限期纠正,对于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2.2.6在不安全行为管理例会上,对发生频率高、危险性高、涉及到多工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重点通报,明确不安全行为的纠正焦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扭转不安全行为频发的趋势。

  2.2.7通过征集和民主讨论,掌握易于操作、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工作。

  3.员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研究

  3.3.1行为痕迹主要是看不安全行为发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

  3.3.2针对不安全行为痕迹的特点,对于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控制必须要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

  3.3.3对于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的行为痕迹后,要立即通知当班安全员、机关跟班人员到现场进行责任认定。

  3.3.4安全员到现场后,要及时联系责任区域带班队长到现场,根据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及责任区队。对于痕迹的认定存在技术难度的,要通知矿生产办、设备办等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认定。

  3.3.5对于一般的不安全行为,按照不安全行为处罚条例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处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机电运输事故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并下发通报进行处理。

  3.3.6采掘、机、运、通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对所管范围进行经常性抽查,及时准确进行不安全行为痕迹识别,对易发生事故地段要重点监督,对有不安全行为迹象的人员进行特别关注,反复提醒警告。

  3.3.7对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识别主要管理部门为本安办,要建立“三违”及事故管理台帐,划分不安全行为类别,通过对不安全行为的研究,找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规律,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

  4.员工不安全行为评审

  4.4.1本安办每季度对各单位员工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汇总,分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规律,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4.4.2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及每周本安办针对不安全行为情况的动态分析等管理审查,寻找工作上的差距,提出具体的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4.4.3每年底对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进行研讨,找出不安全行为引发的心理状态,掌握发生的规律,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4.4.4本安办每年底对全矿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完善和改进。

  4.4.5日常员工安全行为规范按照《员工岗位行为规范》执行,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5.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5.5.1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原则:

  5.5.1.1实事求是的原则;

  5.5.1.2按章(上级和矿的有关规定)办事的原则;

  5.5.1.3责任和过错相符的原则;

  5.5.1.4处罚与教育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结合的原则。

  5.5.2发生死亡事故的不安全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5.5.2.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5.2.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出发规定进行处理。

  5.5.3发生重伤事故的不安全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5.5.3.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5.3.2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5.3.3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5.3.4凡因不安全行为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5.4非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5.5.4.1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5.4.2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5.4.3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5.5关于责任追究未涉及的条款以外的责任处理,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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