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矿井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以及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持续改进、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本安办负责编制《安全评审计划》,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人员、材料准备、评审的重点内容及建议等,并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形成文件提前一周下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2.本安办负责收集整理安全评审材料:内部审核资料,文件符合情况,事故统计资料,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环境条件的变化,风险财政,日常考核的结果,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完成情况,以往安全评审的跟踪措施、改进建议等。
3.经过评审,应针对评审议题,形成下列方面的决议:
4.方针、目标的有效性审核结果。
5.指标完成,事故统计,风险费用,改进建议等。
6.必要的资源配置。
7.相关文件制度的修改。
8.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核。
9.评审完毕后由本安办编制《安全评审报告》,由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由综合办下发到各单位和部门。应包括以下内容:
9.1.评审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
9.2.评审的内容。
9.3.评审会议形成的决议、改进内容和实施安排。
9.4.改进措施实施的时限要求和验证要求。
10.《安全评审报告》提出的要求改进的内容,由相应单位、部门组织整改。
11.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及跟踪验证。
12.安全评审的所有记录,由本安办保存。
13.安全评审每年进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时,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适时追加评审:
14.方针和目标变更时。
15.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
17. 相关方有重大投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