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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09:39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 主要 灾害 预防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稳定发展;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一定做到“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现对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1.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1.1.矿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生产办主任

  成员:本安办、生产办、生产指挥中心相关技术人员及采掘一线队长

  基层单位成立相应顶板管理领导小组,队长任组长;副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和班组长为成员,其中成员规定3-5人。

  1.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1.3.各采掘单位认真做好顶板观测工作,根据观测资料及顶板岩性和压力显现情况,结合顶板的具体条件,确定响应的支护形式及支护参数。

  1.4.采煤工作面开采初次放顶、收尾回撤、以及过老空、过局部破碎带、过断层、过煤柱等区域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初次放顶和收尾工作,必须由生产矿长亲自组织,并责成有关人员现场指挥,生产矿长负责解决初次放顶和收尾期间必须的设备、材料,确保初放和收尾工作的顺利进行。

  1.5.综采工作面拉开切、支架安装、初次放顶(放煤)、工作面结束前的开采程序及支架回撤必须有针对性的技术组织措施。从工作面开采起到第一次顶板周期来压期间和工作面结束收尾开始,至支架回撤期间都要有矿领导跟班现场指挥。

  1.6.对顶板管理工作必须“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从而全面推进采掘巷道顶板管理终身责任制。

  1.7.综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1.7.1.两端头的顶板管理规定

  1.7.1.1.加强工作面两端头支护管理,综采工作面端头使用端头支架或其他有效支护形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说明。

  1.7.1.2.端头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27Mpa,端头支架前梁接顶严实。端头支架与煤壁侧空顶间距控制在75cm以下,若超过75cm则相应配备其它支护方式。

  1.7.1.3.采用一字绞接梁配合单体支柱进行支护,单体注液口必须朝向采空区,保持端头单体支柱整齐一致。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80mm的不得小于60KN,单体支护要接顶严实,严禁出现空顶现象,碰倒或损坏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保证端头单体必须穿铁鞋。

  1.7.1.4.对端头区域的单体和端头支架每班做单体测压和观测压力表,并做好记录。

  1.7.1.5.端头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配合一字梁接顶,空顶用半圆木添实,严禁单体液压支柱与半圆木直接支护接顶。

  1.7.2.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1.7.2.1.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所有压力表必须完好,同时液压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27Mpa。液压支架的联结销、保险销应符合规定并完好可靠;对工作面液压支架每班观测压力表,并做好记录,工作面端面距离不大于300mm。

  1.7.2.2.工作面液压支架架体不得有脱焊、严重锈蚀、变形、外观缺损等现象;液压支架前梁接顶严实。

  1.7.2.3.运输机机头部位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作业的方式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7.2.4.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开工。严禁使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1.7.2.5.采煤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1.7.2.6.综采工作面必须有可靠的防止顶煤冒落和煤壁片帮的措施,移动运输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护单体时必须先架好临时单体。

  1.7.2.7.移综采支架时必须成一直线,支柱、支架必须牢固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加强支护。如煤层底板松软,支柱钻底时必须采取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说明。

  1.7.2.8.工作面遇到断层、老巷、顶板破碎、冒落等情况时,必须加强支护,采取措施指派专人提前处理。

  1.7.2.9.应根据工作面长度及顶板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割顶煤时,顶梁要随割随伸前探梁。

  1.7.2.10.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放顶后要保持支架完整。采煤工作面因片帮造成最大控顶距超过规定距离时要采取安全措施

  1.7.2.11.采煤工作面一次放炮长度要根据顶板情况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放炮前要做到工作面无空顶、无不完整支架、无失效支柱,并加固周围地点的支架;放炮后要认真检查顶板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安排专人坚持由外向里进行检查,工作面两巷配有两长两短串杆,串杆必须完好。

  1.7.2.12.加强支护设备的巡检、定检和强检的力度,对设备各个部件进行统一检查,以保证工作面支护设备完好,确保工作面支护安全可靠。

  1.7.2.13.采区合理安排工作面的推进度,并做到均匀和适量放煤,保证液压支架上方要有一定厚度的垫层。

  1.7.2.14.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必须保证规定的断面和高度。距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保证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1.7.2.15.应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安全出口的支护情况,支护方式、支护密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7.2.16.工作面打眼时,要先进行敲帮问顶工作。

  1.7.2.17.采煤工作面确需在工作面支架前处理顶板或者进行其它架前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护帮、护顶安全措施

  1.7.2.18.以班组为单位,以顶板为重点对作业现场风险进行辩识,对作业过程中进行全面风险因素的辩识,根据采掘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辨识内容。

  1.7.3.两顺槽巷道的顶板管理

  1.7.3.1.严格实行顶板的区域管理制度,回采巷道每周必须进行二次全面检查,巷道悬挂的牌板必须保持清洁,并及时填写牌板和记录在册。

  1.7.3.2.对巷道变形严重,网兜区域必须放出破碎煤体,重新进行锚网支护。两顺槽巷道中若出现失效锚杆、锚索,则必须重新对此区域进行支护。

  1.7.3.3.回采巷道每周进行一次顶板离层观测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1.7.3.4.加强采空区边缘、交岔口、构造破碎带等地点的顶板管理,做到措施到位,质量达标,安全可靠。

  1.8.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

  1.8.1.掘进巷道每100m安设一个顶板离层观测仪,每3天进行一次抽测,并相应记录。

  1.8.2.在松软煤、岩层或地质破碎带、断层等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1.8.3.根据顶板离层深度选择巷道支护材料,并制定爆破设计,支护材料的规格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技术负责人员对掘进工作面矿压观测和顶底板移近量进行观测和填写。

  1.8.4.掘进工作面临时封闭时,必须对巷道支护进行加固。恢复开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开工检查制度,并根据支护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1.8.5.炮掘工作面遇断层、老巷、松软破碎顶板等特殊情况时,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明确规定的爆破措施和支护措施。

  1.8.6.采用锚杆、锚喷、锚网等支护形式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锚杆、锚索及锚网的具体参数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1.8.7.在技术资料管理方面,特别是掘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工程技术人员认真编写,审核人员严格把关,区队认真组织人员贯彻学习。

  1.8.8.在危险源辨识工作中,加强对顶板管理工作中的隐患进行了辨识,并加强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贯彻学习工作。各个区队通过班前会和每周安全学习时间,

  1.8.9.加强工作面现场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现场跟班,加强对开拓、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及顶板事故多发地点和生产工序的日常管理工作。

  1.8.10.掘进工作面必须备有敲帮问顶工具,同时做好工具的使用工作,掘进工作面的迎头临时支护工作和空顶距离要符合规程规定。

  1.8.11.加强掘进工作面的放炮管理,确定合理的循环进尺,打眼深度、装药量要适当,减少巷道围岩的破坏,确保巷道的成形。

  1.8.12.巷道支护的各项参数如:锚杆的间排距和位置、钢带的压接、锚网的压茬、锚索支护间排距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1.8.13.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扭矩扳手、锚索张紧器和锚杆拉拔器检测工具,对永久支护的巷道锚杆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对失效的锚杆要做到及时补打,锚索支护必须紧跟掘进工作,严禁滞后作业。

  1.8.14.对巷道支护的锚杆及时进行拉拔力实验,并收集记录工作,根据数据确定巷道支护的参数。掘进巷道施工的所有锚杆、锚索必须挂牌管理,每50m对锚索张紧力进行一次检测;掘进巷道施工的锚杆必须实行区队班组责任制度,巷道每施工300根锚杆将对抗拔拉力进行一次抽测,掘进工作面使用锚杆和锚索严禁随意切割。

  1.8.15.井巷工程中使用的支护材料,必须由发展公司矿山材料厂提供并且三证齐全(支护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证和发票等相关证明)。对支护材料严格把关,支护材料必须与设计相符。做好现场的施工管理工作,实行锚杆、锚索的挂牌管理,定期对巷道顶板进行观测,并做记录。

  1.8.16.井巷工程的支护材料入井必须严格按支护材料验收制度执行,必须有生产办和井口把钩工检查,方可下放入井。

  1.8.17.巷道存在支护失效或大面积离层及网兜,巷道整体来压现象明显,失效锚杆率较高的巷道及有冒顶预兆时,必须采取相关措施。

  1.8.18.遇断层及构造、顶板破碎时,要及时改变支护,予以加固。锚喷巷道初喷要紧跟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1.8.19.用锚杆(锚索)对巷道交岔点支护时,要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对支护的技术参数、监测点的布置及监测方法等进行规定。监测中发现支护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9.井巷维修及永久巷道的顶板管理

  1.9.1.巷道维修时,要重点提出防止顶板事故的针对性措施。矿井在进行巷道维修前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1.9.2.在井巷维修前应进行现场顶板鉴定,确定施工方法,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向维修人员贯彻,施工中明确顶板监护人员。

  1.9.3.扩大断面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能撤出人员的安全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维修人员进入维修地点里侧;倾斜巷道维修要由上向下进行;巷道对头维修时两处都必须有安全出口,距离小于20m时停止一处作业,发生冒顶时必须木垛接顶。

  1.9.4.生产采区的巷道有连续3架失效支架或有冒顶危险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应停止生产。

  1.9.5.独头井巷和掘进工作面维修,必须加强维护。如出现断梁折柱、歪斜、弯曲、片帮、帮顶杆脱落等情况,必须停止作业,防止发生顶板冒落伤人、堵人事故

  1.9.6.矿井主要巷道负责单位每周必须检查一次巷道顶板情况,并填写好顶板管理责任牌板。

  1.9.7.主要巷道存在支护失效或大面积离层及网兜,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上报。

  1.9.8.巷道整体来压现象明显,失效锚杆率较高的巷道及有冒顶预兆,区队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1.9.9.在巷道检查过程中,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特别是重大顶板隐患。

  2.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2.1.矿井每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瓦斯检查点布置计划,并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2.2.作业检查点瓦斯浓度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所规定的最高允许标准执行,不得空班漏检、假检。

  2.3.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2.4.瓦斯检查员按区域和班次配齐,做到持证上岗。

  2.5.瓦斯检查员要按瓦斯巡回路线对矿井各地点进行认真检查,按规定时间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检查情况。

  2.6.瓦斯检查仪器要做到好用、准确,每半年必须标校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

  2.7.每班瓦斯报表要做到三对口(报表、记录本、牌板),每班报表需经过通风队长审核签字,再送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2.8.瓦斯检查员除携带瓦检仪外,还必须带CO检定器和温度计,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检查、汇报、填写瓦斯检查记录,严禁提前升井,做到井下交接班。

  2.9.在安全监测系统出现瓦斯报警时,瓦斯检查员必须服从生产指挥中心指挥,深入现场实地测量,反映井下情况。

  2.10.瓦斯检查制度

  2.10.1.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有资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担任矿井瓦斯检查工作。

  2.10.2.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通风瓦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2.10.3.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工作区域的通风系统、风量分配、瓦斯涌出情况,负责分管区域的瓦斯、二氧化碳气体、一氧化碳气体、温度的检查工作,随时掌握和监视本区域各点的通风、瓦斯变化情况。

  2.10.4.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通风队制定的瓦斯巡检线路认真检查,瓦斯检查手册要按照巡检线路的顺序,认真填写地点、名称、检查结果,字迹清晰工整,严禁乱填写。通风队要根据井下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检查路线,并书面通知检查人员。

  2.10.5.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及时填入手册、牌板,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由带班人员签字;瓦斯检查必须做到手册、牌板、日报三对口;发现检查地点瓦斯浓度超限,要及时进行汇报,并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带。

  2.10.6.瓦斯异常涌出区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次数至少3次,间隔时间不大于2小时;其它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次数至少2次,间隔时间不大于3小时;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特殊情况要随时检查区域瓦斯情况。

  2.10.7.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2.10.8.瓦斯检查员必须乘坐第一绳人车入井,检查各工作地点的气体情况,并坚持8小时工作制。

  2.10.9.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必须在井下制定的地点交接,不准在井上交接;交接的地点要有明显的标志或专门的瓦斯交接班硐室,并有交接班记录备查。

  2.10.10.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做好“一炮三检”记录。

  2.10.11.瓦斯检查员入井前必须检查所携带检查仪器是否齐全、完好,严禁携带不完好的检查仪器入井;入井后必须在井底车场新鲜风流中校准光学瓦斯检查仪;检查过程中对所携带的仪器要爱护好,不准随意破坏。

  2.10.12.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职能科室科长、工程技术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2.10.1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由专人发放,并负责仪器的充电工作,保证仪器的充电时间不少于16小时,使用时间不少于8小时;发放前必须检查仪器零点和电压,对不符合规定严禁发放使用。

  2.10.14.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放人员应做好仪器的日常清理工作、发放记录;及时将有故障的仪器交维修工进行修理,维修人员应及时修理有故障的仪器。

  2.10.15.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人员严禁对本仪器随意拆开或调整电位器,严禁对该仪器进行碰撞摔打,及时汇报仪器的使用情况。

  2.10.16.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使用情况,由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执行。

  2.11.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2.11.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通风队制定的瓦斯巡检线路认真检查,瓦斯检查手册要按照巡检线路的顺序,认真填写地点、名称、检查结果,字迹清晰工整,严禁乱填写。通风队要根据井下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检查路线,并书面通知检查人员。

  2.11.2.矿通风队必须在每月1日前制定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并按要求规定各地点检查时间,增加与取消的点。

  2.12.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管理制度

  2.12.1.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在井下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交接班硐室要保持清洁,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2.12.2.井下交接班室要悬挂瓦斯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2.13.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2.13.1.瓦斯日报表填写人员必须了解矿井瓦斯基本常识,了解井下瓦斯检查点的分布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报区队矿领导签字审批。

  2.13.2.瓦斯日报表填写的瓦斯检查点必须齐全、数据清晰、字体工整,不允许涂改和用铅笔填写。变更、增加瓦斯检查点时,要及时通知本安办。

  2.13.3.如遇瓦斯异常情况,区队领导拿出处理措施后,立即送矿总工程师及矿长审批,然后实施。

  2.13.4.瓦斯日报表填写必须和检查手册、井下记录牌一致,不得假报虚报数字。

  2.13.5.瓦斯班报表填写必须如实填写一天三班的气体数据。气体超限、瓦斯积聚点也必须如实填写,并在报表的最后一栏,写清气体超限、瓦斯积聚的原因及处理措施,整改情况,同时必须由通风队领导填写意见。

  2.13.6.安全监测瓦斯监控数据,由调度员每日从电脑中调阅并打印,由科区值班领导签字后交矿总工、矿长两级领导签字

  2.13.7.队长领导审批完后交矿总工程师及矿长两级审阅

  2.13.8.通风队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长必须每天审阅瓦斯的报表对瓦斯积聚、超限地点必须安排救护队及其它有关人员限期处理。

  2.13.9.瓦斯日报出现的问题应当迅速解决不得耽误。

  2.13.10.报表报出及审批上报应当及时,不得延误。

  2.14.“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管理制度

  2.14.1.瓦斯检查员进入工作地点首先应对各个区域、死角进行气体检查。

  2.14.1.装药前瓦斯员对炮眼附近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停止装药。

  2.14.2.放炮前瓦斯员应对放炮区域进行气体检查。巷道贯通放炮时,瓦检员在没有从另一贯通巷道回来之前严禁放炮。

  2.14.3.放炮后,瓦斯员再次进行气体检查。

  2.14.4.在整个放炮过程中,如发现气体异常超限,立即停止装药、放炮,撤出人员,采取措施。

  2.14.5.瓦斯检查员如发现气体异常,应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2.14.6.瓦斯检查员要做好“一炮三检”记录,并由班组长、放炮员签字。

  2.14.7.放炮员要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14.8.班组长是现场的指挥人员,放炮的整个过程由班长指挥,保证"一炮三检"制度的落实。气体超限严禁放炮作业。

  2.14.9.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应设置警戒牌、栅栏或拉绳。做好“三人连锁”工作。

  2.15.采空区及盲巷管理制度

  2.15.1.凡矿井独头巷道、无通风系统的峒室、未掘通的小眼及通向采空区的巷道,其长度自负压风流巷道与该巷交叉入口处算起,超过6m而未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即为盲巷。

  2.15.2.矿井盲巷必须指定专人管理,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15.3.盲巷在48小时内悬挂栅栏,并在悬挂警戒牌上用汉文字书写“禁止入内”。

  2.15.4.盲巷不再使用的,要进行密闭,并建立密闭档案。

  2.15.5.回采完毕的工作面要及时进行封闭。

  2.15.6.采空区塌陷要及时进行回填。防止地面漏风造成采空区发火影响正常生产。

  2.15.7.矿井所有盲巷必须在矿井通风系统图上标明位置,统一编号,通风队应建立盲巷管理台帐。

  3.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

  3.1.驻矿地测站每年年初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3.2.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3.3.要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

  3.4.地面防治水:

  3.4.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3.4.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3.4.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3.4.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3.4.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3.4.6.每次降大的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3.5.井下防排水制度:

  3.5.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对我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3.5.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且能力要符合设计;

  3.5.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3.5.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3.5.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3.5.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3.6.井下探放水制度:

  3.6.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3.6.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6.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3.6.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4.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

  4.1.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4.1.1.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所有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4.1.2.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必须砌碹。进风井筒和平硐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m的深度以及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房、风硐遗迹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

  4.1.3.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4.1.4.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都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此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

  4.1.5.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施。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仓的积水,消防管路应每隔50m安装标准的管接。

  4.1.6.在工业场地、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点设置声、光兼备的火灾信号。

  4.2.矿井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4.2.1.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

  4.2.2.合理选择采矿方法,采矿方法回采率要高,煤炭损失率要低,同时要及时从工作面清除粉煤,并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4.2.3.矿井通风系统要合理,风路畅通,减少矿井的漏风率。

  4.2.4.封闭可能发火的地区,杜绝空气漏入,防止煤层氧化。对于矿柱的裂缝,一般用泥浆堵塞其入口和出口,而对采空区除了堵塞裂缝外,还要在通达采空区的巷道口建立防火墙。

  4.2.5.火区的管理制度应有详细完整的火区位置图和火区管理卡片。

  4.2.6.火区密封前须设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悬挂说明牌、检查箱。

  4.2.7.每周检查一次密闭外的空气温度、气体含量、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体质量。

  4.2.8.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均记录在防灭火记录中,发现密闭不严或有其他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2.9.火区密闭的检查由专职检查人员进行,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4.2.10. 瓦斯检查员只例行对火区密闭栅栏以外检查,不得进入栅栏。

  4.2.11.火区密闭前气体异常应及时进行抹面、注水、灌浆处理,并做好记录。

  4.2.12.火区启封、压缩、严格执行"五不批、三不准"制度。

  4.2.13.根据矿井自身情况,矿井应建立以氮气、黄泥灌浆、阻化剂、凝胶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系统,以增加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4.2.14.每周检查一次防灭火管路,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

  4.2.15.防灭火设备为通风队专管设备,其他任何人无权动用,紧急情况除外。

  4.2.16.地面灌浆站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4.2.17.防灭火设备应始终保持完好,管路畅通、压力充足。

  4.2.18.每年年底编制第二年的防灭火计划

  4.2.19.年底统计本年度的防灭火工程完成情况。

  4.2.20.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灭火专项措施,报审批后严格实施。

  4.2.21.必须及时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及CO超限(火区密闭内除外)。

  4.2.2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都应提前砌筑好防火门,并在附近备足防灭火材料。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

  4.2.23.每一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要求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的位置关系图;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火区密闭应设专人管理,由救护队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4.2.24.防灭火设备必须齐全、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经常检查设备的完好状态,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4.2.25.矿井必须由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编制本矿井的防灭火规划和年度计划。

  4.3.矿井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

  4.3.1.严格遵守有关煤矿企业地面防火的规程要求,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随时做好防火技术措施的准备工作。

  4.3.2.在设计和建筑厂房时,必须遵守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火源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质量要达到要求的耐火等级。在进行地面工业广场布置方案设计时,应当考虑地形和常年风向,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厂房建于其他厂房的下风侧,并且相临建筑物外墙之间应保持规定的防火距离。

  4.4.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要按《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

  5.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

  5.1.测尘管理制度

  5.1.1.测尘人员必须每月测尘两次次,并向队、矿、公司呈报各个工作面的粉尘状况。

  5.1.2.测尘前必须先检查测尘仪的电池是否电源充足,如发现电压微弱,必须先充电后测尘。

  5.1.3.测尘时要把测尘地点选在产尘适宜的回风区,详细记录采尘点、粉尘浓度、时间。

  5.1.4.测尘完毕后,升井后填写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

  5.2.定期清扫、洒水灭尘及防尘管路检查维修制度域

  5.2.1.防尘人员要督促各工作面的工作人员负责好其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5.2.1.1.负责区域的湿式打眼管理工作;

  5.2.1.2.负责区域的水炮泥使用管理工作;

  5.2.1.3.负责区域的工作面放炮前、后洒水灭尘工作;

  5.2.1.4.负责区域的工作面浮煤清扫工作;

  5.2.1.5.负责区域的工作面防尘设施管理工作。

  5.2.2.防尘管路必须吊挂平直,不漏水、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三通阀门。

  5.2.3.净化风流水幕要覆盖全断面,每条巷道不少于一道。

  5.2.4.井下各运输转载点,溜子转载点、煤仓口、翻车机等处,必须安设喷雾装置,确保阀门可靠,压力充足,不漏水。

  5.2.5.矿井大巷每年要刷白一次,所有通风巷道每月至少冲洗一次,井下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巷道。

  5.2.6.井下积尘严重的地点要定期进行清扫,清扫周期视积尘情况定。

  5.2.7.防尘管路每月由防尘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5.2.8.喷雾洒水,降尘设备应指派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5.2.9.炮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坚持使用水泡泥,严禁干打眼。

  5.2.10.喷射混泥土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

  5.2.11.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1.含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3

  5.2.11.2.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3

  5.2.12.加强局扇管理和风筒维修,防止风筒大量漏风,保证推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5.2.13.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即不会出现瓦斯超限,又能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5.3.矿井防尘用水管理制度

  5.3.1.防尘用水为矿井专用,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动用。

  5.3.2.防尘用水冬季应有防冻措施。

  5.3.3.井下生产单位需用防尘管路内的水时须向通风队提出申请,不经允许不得擅自截流、接管。

  6.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6.1.矿井应有双回电源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

  6.1.1.当任意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6.1.2.矿井的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6.1.3.正常情况下,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

  6.1.4.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6.1.5.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6.2.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6.2.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

  6.2.2.主排水泵房;

  6.2.3.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

  注:6.2.1、6.2.2、6.2.3、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

  6.2.4.主要通风机房;

  6.2.5.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

  6.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6.3.2.低压,不应超过1140v;

  6.3.3.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6.3.4.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6.3.5.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6.4.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6.5.电气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6.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6.7.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6.8.在断电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

  6.9.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改变。

  6.10.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6.11.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6.11.1.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

  6.11.2.铠装电缆应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线盒时也要接地。

  6.12.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6.12.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6.12.2.所有应接地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

  6.12.3.所有电缆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6.12.4.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6.12.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6.12.6.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6.12.7.每一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Q。

  6.12.8.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Q。

  7.12.9.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A;

  6.12.10.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进行。

  6.13.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得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

  6.14.在380/220v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

  6.15.井下电气信号必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v。

  6.16.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各矿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入井证由机电防爆检查组办理。

  6.17.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

  6.18.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

  6.19.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

  6.20.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

  6.21.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

  6.22.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

  6.23.参与事故分析,制定技术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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