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单位要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施工队要严格进行工程质量班检、自检。生产办质量验收员班班检查,当班安全员检验签字,每月由施工队提交验收申请并报送班检、自检资料,每月由生产办组织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工程量填写申请资金拨付审批表,经矿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工程质量要做到班班检查,记录齐备,发现班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的现象严惩不怠。对检查的工程质量等级按照神新发【2010】48号文规定执行,认真把好“验收关”,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评估、一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2.生产办每周一组织各部门对掘进工程质量进行一次周联签;每月10日组织各部门对掘进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月验收,对查出的问题以四定通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并限期落实整改,按期整改经验收合格才可在周联签、月联签单上签字认可。
3.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给生产办提交月度联签资料:
3.1班组施工质量验收表。
3.2工程质量自验表。
3.3当月材料领用、入井、实际消耗与设计消耗对照表。
3.4锚杆、锚索施工记录表。
3.5工作面施工所用支护材料的合格证复印件及材质证明文件。
4.生产办接到施工单位月度报验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验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按标准对验收工程进行评级。
5.施工单位当月施工的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工的,矿有权不验收并不予资金联签。
6.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本工程所有施工项目自检,自检合格后申请矿方验收。矿验收合格后,由矿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7.矿有关部门对外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评定等级后方可结算,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所有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到增加费用,必须及时做预算,纳入预算管理,力争做到变更合理、签证经济。
8.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代表签字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为依据。隐蔽工程在施工队前3天以书面通知矿方参加验收,双方确认合格后,在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方可生效。
9.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后10天之内,经矿自验合格后,由矿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附完整、齐全的工程施工资料,矿初验资料)。
10.巷道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0.1合格。
10.1.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10.1.2基本项目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点均应符合合格规定;检查点中有80%及其以上的测点符合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其余测点须不影响安全使用,该检查点为合格。
10.1.3允许偏差的项目,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总数有75%及其以上实测值在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须不影响安全使用。
10.2优良
10.2.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10.2.2基本项目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点均应符合合格规定;检查点中有50%及其以上的测点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规定。该检查点为优良。50%及其以上检查点优良,该检验项目即为优良。优良项目数应占检验项目总数的50%及其以上。
10.2.3允许偏差的项目,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总数有90%及其以上实测值在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须不影响安全使用。
11.巷道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规定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评定其质量等级:
11.1经返工或补强加固后的巷道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11.2未改变结构或造成永久缺陷、并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处理后巷道质量等级可评定为合格,但不得评定为优良;
11.3巷道断面尺寸发生改变并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安全使用。处理后巷道质量等级可评定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不得评定为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