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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沟煤矿罚 则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09:53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 罚则

  1.施工单位未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验收员的,工程不得开工。

  2.掘进工作面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或不按规程作业、擅自修改支护设计的,罚款2000元并停止作业,进行整顿。

  3.掘进工作面施工的锚杆、锚索人为截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罚款100000元,并与施工队伍解除合同。

  4.施工单位没有使用作业规程设计规定的支护材料,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5.井下使用不合格锚索、锚杆、钢筋拖梁、网或失效锚固剂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根、片或支。

  6.采用不合格托板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7.采用锚网加钢带支护时,钢带没有连成一体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8.金属网连接扣数量少于公司《锚网支护规定》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9.采用直径不低于1.4mm,且不少于2股的铁丝进行联网,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0.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要求和规格配备四根敲帮问顶工具,否则每缺失一根罚款2000元;作业前不进行敲帮问顶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1.掘进工作面没有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空顶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2.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1000元。

  13.作业现场未悬挂“三图一表”的,罚款200元;“三图一表”内容不全的罚款100元。未及时变更的罚款200元。

  14.锚网巷道,两帮底部锚杆距巷道底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5.锚网支护工作面不配备质量检测工具或检测工具不能正常使用的,罚款2000元。

  16.锚杆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处罚款200元。

  17.锚杆的抗拔力试验每300根做一组(3根),如果不合格,罚款1000元,并再做一组试验,如果还不合格,生产办汇同施工单位现场办公,提出补救措施,所有施工费用完全由施工单位承担。

  18.锚索预紧力或拉拔力检查,每根进行检测,如有不合格的罚款2000元。并连续检测10根,如继续有不合格锚索存在,罚款10000元。生产办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体工程补救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所有施工费用完全由施工单位承担。

  19.锚索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停工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20.锚固剂使用数量少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没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21.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超过规定的每根罚款100元。

  22.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规定的,每处罚款200元。

  23.按设计缺失锚杆的,每缺少一根罚款500元。

  24.锚杆失效的,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25.锚网没有紧贴煤壁,造成空帮或空顶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并补打锚杆支护。

  26.锚网未按要求搭接和压茬的,每处罚款200元。

  27.巷道断面成型差,超欠挖、中心或腰线偏差超过规定的,每处罚款200-500元。

  28.巷道施工中偏帮、冒顶没及时进行处理留下安全隐患的,罚款200-1000元,并立期整改。

  29.跟煤层底板掘进的巷道,巷道底板距煤层底板超过±500mm的,罚款200-500元(遇特殊地质情况,经地质部门认可的除外)。

  30.巷道开口前未加强支护的,罚款1000元并停工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31.顶板破碎松软处、有淋水处、交叉口处未采取补强支护措施的,每处罚款500元。

  32.混凝土喷射厚度达不到设计规定或作业规程规定值的,每处罚款1000元。

  33.掘进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护电缆、管路、机电设备的,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34.巷道贯通作业不符合规程规定(炮掘巷道20m,综掘巷道50m)或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5000元。

  35.巷道维修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作业规程执行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36.巷道支护性能下降,支护失效严重,未及时维修处理或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0元,并立即停止掘进作业,进行维护。

  37.掘进工作面不得有积水(长5m,深0.2m),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38.砌碹浇筑的井巷工程,由于支护不到位拉裂破坏,造成安全隐患的,每处罚款500元,性质严重的,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9.每月由矿配合公司或由生产办汇同本安办、地测站及施工单位对当月进尺验收,对验收中不合格的巷道扣除进尺,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40.公司来我矿检查,针对掘进工程质量所有罚款均有施工单位承担。

  41.支护材料管理中,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罚款1000-10000元。

  41.1月度支护材料未按规定报生产办审核的;

  41.2施工单位领取支护材料未按规定报生产办审核的;

  41.3入井材料未填取入井材料清单并报生产办验收的;

  41.4月度验收时,不积极主动配合生产办进行支护材料盘点的。

  42.班组验收管理中,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罚款200-2000元。

  42.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报验班验收记录的;

  42.2施工单位现场未进行锚杆(索)挂牌管理的或挂牌管理混乱、标识不清的;

  42.3班报验资料与现场不符的、弄虚作假的。

  43.顶板离层监测未按要求架设、观测及未按要求填写记录的或记录填写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200-500元。

  44.未对巷道定期检查的,月度验收的巷道,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按对应条款处理。

  45.工作面未按规定备用支护材料的,罚款1000元。

  46.发生顶板事故未及时上报的,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罚款5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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