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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沟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09:56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1.掘进工作面放炮管理制度

  1.1.爆破前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的通风、瓦斯、粉尘和喷雾洒水系统状况及两帮、顶板和机电设备的情况,待一切条件都满足安全要求时方可爆破.

  1.2.爆破前需先把施工地点附近30m范围内的管线、设备护好后,才可发出爆破命令;爆破前先要检查工作面20m范围内的瓦斯,风筒末端距迎头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要切断工作面煤电钻等电器设备电源。

  1.3.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

  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1.4.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1.5.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1.6.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1.7.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1.8.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1.9.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1.10.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1.11.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12.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性能符合要求的发爆器,严禁明火爆破。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且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

  1.13.爆破前人员要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其起爆和爆破安全距离必须直线大于100米、拐弯大于75米。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撤出在爆破安全距离以内的所有人员并在爆破安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或栏杆、拉绳。

  1.14.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起爆安全距离以外起爆,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如大喊三声“放炮了”,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1.15.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16.爆破前,必须加强对固定机械设备和电缆的保护,并将流动设备移出工作面;瓦斯探头距工作面迎头不得大于5米,为防止爆破损坏探头,爆破前需将探头移至安全地点,爆破完后再移回工作面。

  1.17.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综采工作面放炮管理制度

  2.1.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

  2.2.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

  2.3.爆破材料的领退和运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条款执行;运送和交回爆破器材工作由爆破工负责,炸药、电雷管运送时不得由同一人运送,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药工只能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炸药,所有爆破材料必须装在专用爆炸材料箱才能运送,严禁采用其它包装形式运送。

  2.4.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雷管箱和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炸药与雷管同运。

  2.5.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6.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6.1.必须在顶板完好,液压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2.6.2.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但必须在绝缘处进行。

  2.6.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2.6.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2.7.装药前,必须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再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接触。

  2.8.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的外余部分用粘土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2.9.严禁放明炮、糊炮、空心炮。

  2.10.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短路绝缘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导电体接触。

  2.11.爆破落煤时保证工作面的平直,避免出现伞檐等现象。

  2.12.防止爆破时冒顶,对上部爆破时出现的空顶及时进行维护,防止落煤造成的安全事故

  2.13.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2.13.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13.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2.13.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2.13.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2.13.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2.13.6爆破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2.1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2.15.爆破前,必须加强对固定机械设备和电缆的保护,并将流动设备移出工作面;瓦斯探头距工作面迎头不得大于5米,为防止爆破损坏探头,爆破前需将探头移至安全地点,爆破完后再移回工作面。

  2.16.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2.16.1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2.16.2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2.16.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

  2.17.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性能符合要求的发爆器,严禁明火爆破。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且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

  2.18.放炮前,所有人员都要撤到安全区域点炮,放炮距离不得小于150米;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或栏杆、拉绳。

  2.19.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起爆安全距离以外起爆,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如大喊三声“放炮了”,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2.20.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21.爆破后,待炮烟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担任警戒人员接不到或听不清撤岗信号,不准私自撤岗。

  2.22.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23.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24.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2.25. 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由当班班(组)长签字后下班时去炸药库清退剩余火工品,严禁交给下班使用和乱丢乱放,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防止爆炸材料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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