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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沟煤矿实施细则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09:59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 实施 实施细则 细则

  7.各单位负责人、掘进队项目经理担任本队矿压监测与防治小组组长,各单位主管副队长担任副组长,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每队设置4人为日常矿压监测小组成员,每班必须有两人兼职进行日常矿压观测和对矿压观测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维护以及日常矿压观测报表的填写,并由各队主管队长负责及时送报,每天必须由总工程师及矿长审批。

  8.矿压监测办公室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矿压观测业务,负责配合经营办对观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并要定期向全矿职工宣传和培训预防冲击地压的有关常识。

  9.各区队兼职观测人员要求是文化程度较高,理解能力强,经过培训后对观测设备仪器的性能、运行能够基本掌握,并要责任心强,以便于开展矿压观测工作。

  10.对兼职观测人员,队长要合理安排,必须保证每班有一名观测人员在工作面工作。兼职人员不能正常上班时,队长应及时指定有相应能力的其他人员代替工作,确保不影响矿压观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11.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安装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矿压观测。

  12.各观测人员完成当班观测任务后,将当班矿压观测设备运行状况和测定结果认真详实填写报表,当天上午11:00前将前一天的报表审批后送达矿压防治办公室。

  13.矿压防治办公室必须配备专门的设备和仪器,并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进行矿压分析预测预报,每周将各采掘工作面分析结果、压力变形曲线预测结果送达相关领导和施工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将分析预测结果送相关领导和施工单位,并严格按防治方案预防。

  14.发生矿压显现情况,矿压防治办公室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详细记录发生前征兆、发生经过、以及有关数据和破坏情况,并及时制定相应恢复生产的措施。按照对生产的破坏程度和影响时间,将矿压显现分为三个等级:煤炮、弱矿压和强矿压显现。其鉴定标准为:“煤炮”是工作面及两巷未发生大的破坏,未影响正常安全生产,巷道顶底板、两帮移近量小于200mm,两道超前支护基本未造成破坏;“弱矿压”显现是工作面及两巷有破坏,对安全生产影响时间不超过3小时,巷道顶底板、两帮移近量大于200mm小于300mm,对安全生产影响时间不超过8小时;“强矿压”是工作面及两巷有较大破坏(两巷超前支护破坏超过10m),巷道顶底板、两帮移近量大于300mm,安全生产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

  15.各类采掘工程设计中,必须编制矿压防治专门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16.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带、采空区或者通过其他应力集中区以及在煤柱附近时,必须制定矿压防治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7.在工作面掘进和回采前,地质部门必须首先划定受开采影响的范围及界限,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邻近煤层的采掘顺序及保护煤柱的尺寸。

  1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设计合理的参数,实行超前预裂爆破,煤层注水软化,降低巷道的矿压显现程度,防止顶底板集中应力引发冲击地压显现。

  19.防治冲击地压要求采取宽巷掘进,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护。

  20.所有巷道应尽量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米,每相距至少300米掘一联络巷,联络巷应与两条平行巷道垂直。

  21.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两综采工作面上下分层同采时,其前后错距不得小于200米。两个工作面相向掘进时,在相距30米(综掘50米)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发严重冲击地压。石门揭穿过程中,必须在放小炮前,实行“边探边掘”。矿压治理办公室组织人员预测一次矿压显现的危险度,确认安全并下发专门通知单后方可允许揭煤。若有冲击地压危险,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允许揭煤。

  22.停产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预测矿压显现的危险程度,由矿压治理办公室得出相应结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23.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离不小于300米(位于煤门或石门处)及爆破后进入工作面不小于30分钟。

  24.当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集中应力开采、回收煤柱或在煤柱中掘进巷道时,必须在相应作业规程中制定有关防治矿压显现的措施。

  25.每月26日前由矿压防治管理部门出具防治效果评价单,经主管矿长、矿长签字后报经营办进行奖罚兑现。

  第六章 矿压防治管理部门及防治实施区队考核奖罚办法

  26.成立以矿压治理办公室、生产办、本安办、经营办、生产指挥中心、综合办人员组成的监督考核小组,全面负责该办法的监督考核,各单位人员不能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此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由监督考核小组组织考核,给予一定的励,具体奖罚如下:

  26.1、矿压监测办公室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矿压观测评分考核打分,对组织得力的区队进行奖励,对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进行处罚。

  26.2、一次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当日观测数据资料或不及时填写当日矿压监测牌板的,罚该单位负责人员100元。

  26.3、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安设日常观测仪器、仪表,每次处罚该单位200元;在发出整改通知后仍不整改的单位将加倍处罚。

  26.4、上报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对虚报单位,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26.5、对仪器、设备造成人为损坏的每次对该单位处罚2000~5000元。

  26.6、对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26.7、对此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每次给予本单位行政队长及主管队长200元的处罚。

  26.8、每月各单位累计3次不上报数据资料的,将处罚本单位500元。

  26.9、 若单位矿压监测人员有变动时,必须及时报告矿压监测办公室,否则按工作开展不力论处。

  26.10、年终对全矿各队从事矿压观测的人员中评选两名工人和一名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矿压监测办公室。

  2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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