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电气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矿井主要设备的试验,应尽量与矿井设备检修同时进行。
2.所有电气设备未经试验不得下井,所有电气试验项目必须严格按《煤矿电气实验规程》进行。经试验合格后的电器设备,加贴由检防爆检查员签章的入井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3.长期(井下超过3个月,井上超过6个月)停止运行和移动后的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运行中设备的实验项目和标准进行实验。
4.地面6千伏变电所的电气设备,由电力通讯公司按规程规定,每年定期试验一次,并将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及处理方案报碱沟煤矿机运队备案存档。
5.矿井6千伏供电系统的避雷器、避雷针由电力通讯公司负责按规程规定,每年定期试验一次,并将试验结果和处理方案报碱沟煤矿机运队备案存档。
6.各区队井下接地装置由本区队负责每季度测定一次,其它区域接地装置由机运队每3个月测定一次,不合格处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测试记录由区队及机运队备案存档。
7.矿井6千伏继电保护每年定期试验一次,由公司电气设备实验室按申请项目和规程规定的标准进行试验,试验结果由机运队备案存档。
8.对地面其它电气设备,由公司电气设备实验室按申请项目和规程规定的标准进行试验,试验结果由机运队备案存档。不合格处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9.全矿电气设备绝缘油和绝缘用具每年试验一次,由公司电气设备实验室按申请项目和规程规定的标准进行试验,试验结果由机运队备案存档。
10.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
11.在进行与温度有关的各种电气试验时,(如测量直流电阻,绝缘电阻等)应同时测量被试物和周围环境温度。
12.低压总馈开关、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型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日常性能试验,应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实验。
13.各区队对试验不合格的设备、装置、用具、绝缘油等由使用区队负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