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矿井实际及经营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此办法。
2.购置价在1000元以下,功率在7.5kw以下的“低值易耗”的小型设备以及其它的小型设备划入小型电气管理范围。
3.列入“低值易耗”的小型设备主要有二通、三通、四通接线盒,防爆灯、电铃、打点信号器等。列入“小件设备”范围内的主要有:7.5kw以下电动机、潜水泵、液力联轴器、煤电钻等。
4.小型电气设备的管理实行供管结合,统一计划、采购、保管、收发的管理体制。以保证供给适当储备降低消耗为重点,以经济责任制为手段。
5.五小电气要有专人负责检修,必须符合规定的防爆性能要求的各项技术。小型电器设备实行编号管理,必须做到账、卡、物、板四对照。出库、修理、发放手续齐全。
6.检修后的五小电器需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7.对使用中的五小电器,任何人不准随意拆卸螺丝、垫片。
8.各区队使用的五小电器要妥善管理,使用单位实行定额管理,制定小件设备使用定额和储备定额。并结合实际不断调整。
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上述现象,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罚款200元。
9.小型设备的领用:领用单位出具领料单,由单位负责人签章,经小型电气设备管理员审核,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签字后方可领用。
10.新领用的五小电气设备,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11.小型电气设备领用后,使用单位应做好维护,保养及检修工作,保持完好状态。
12.已投入使用的五小电器要定期进行检查,特别是失爆情况检查。
13.对井下的损坏或已停止使用的五小电器要及时升井维修,闲置的五小电器应分类保管,不得乱放、乱扔。
14.使用单位在一项工程或采、掘工作面完成后,应将所使用小电器全部交给机电设备管理办登记验收。
15.机电设备管理办应将其回收的各种小电器及配件,交有关单位进行修复,并验收入库重复使用。
16.凡经修复的小电器应按其原价的70%折价,供各单位领用。
17.各区队使用的小型电器要妥善管理,不得随意丢失,人为损坏,如出现上述现象,发现一件/次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经济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18.小型电器管理组每15天组织一次检查,对在用小型电器的防爆、标志牌、入井证等进行检查,对各区队的小型电器台帐和库存,保管情况核实检查。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单位按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