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碱沟煤矿各种型号设备的各主要润滑部件使用的润滑油牌号,由公司设备中心统一确定,设备办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使用单位。新设备保修期内必须按照厂商要求的油品进行润滑保养,保修期结束后主要生产设备的用油规范参照《神新公司设备润滑手册》。
2.2、各种设备的用油标准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若需变更时,应由各单位向设备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矿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设备办向公司设备管理中心申报,并进行技术分析,组织试用,确认试用后出具书面通知方可改变。违反本规定对使用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2.3、对检修完毕后的设备,负责检修的单位在试运行试验时必须采用与原设备相同品牌和牌号的润滑油脂,试运合格后必须清除油箱内的润滑油(不含润滑脂),清洗干净方可交付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
2.4、各单位对所有设备必须逐台悬挂设备润滑管理牌并以相同的内容制作润滑卡片和建立台帐,详细记录各部位实际使用的润滑油牌号、用量、更换(添加)油的时间、更换(添加)油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处以每台次500元罚款。管理牌和卡片的具体格式参照附表
2.5、认真做好油品净化工作,在人工注油部位操作时,要使用专用的注油器具,避免二次污染。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设备润滑“五定”和“三过滤”的管理规定。
2.6、各单位要按照润滑油抽样检测计划的安排,配合设备办对油品进行定期送检,监测油品的使用状况,未能给与积极配合的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抽样检测油脂不合格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现场检查发现润滑油脂变质,油箱有杂质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2.7、经常检查设备润滑情况和润滑效果,防止设备密封失效,润滑液渗漏的设备故障。出现设备跑冒滴漏现象需及时修复,未记录或记录72小时内未予整改的处以500元/处的罚款。(使用单位以文字形式上报备案后,经设备办鉴定可以延缓处理的故障不予处罚)
2.8、建立润滑事故档案,对因润滑不良造成的设备故障和事故要详细记录并及时分析,并针对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违反本规定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