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设备管理及维护工作,强化管理意识,促进我矿的设备综合管理进程,本着管理、装备、培训并重,以管理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此考核办法,并纳入碱沟煤矿考核范畴。
1.设备使用、维护的检查考核
1.1.矿属各单位及驻矿施工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新装备综采设备过煤量明细表》、《设备润滑保养记录》、《碱沟煤矿设备管理制度》及其相关的机电设备管理中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各种设备技术档案,如: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设备档案等,应在现场严格贯彻执行,并适时进行补充修改。若制度、档案不全或贯彻执行不好、未适时修改与实际不符等,或相关记录与实际不符等,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1.2.对地面生产设备及选选厂设备及其它辅助生产设备必须按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维护保养规定进行考核,对违章使用设备,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对润滑不良、螺丝松动、电器设备脏污等,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对设备五不漏(不漏油、不漏风、不漏电、不漏气、不漏水)检查发现一处罚款300元,下次检查时发现同样问题加倍处罚。
1.3.机电设备(包括五小电气)入井前,必须经过矿防爆检查组检查,确认该设备符合防爆性能,并贴有“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否则,每在井下发现有一台性能不符防爆要求的设备下井,处罚设备所属单位2000元;未帖“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下井的防爆设备每台罚设备所属单位200元。
1.4.电器设备性能要安全可靠,对违章使用设备的,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各单位不得停用、拆除各种保护装置(含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保护不全或未装设辅助接地、电动机综合保护器、信号照明综保等),每发现一台次罚款300元。
1.5.每台设备必须挂责任牌、完好牌,要求字迹清晰好辩认,开关整定值和标志牌相符,包机人变动时必须及时更换责任牌,否则,每有一台设备不符合要求,处以100元罚款。
1.6.使用单位在矿组织的设备检查时接到《设备检查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确因某些原因未能整改或未能整改完,必须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设备办汇报说明原因及处理措施,否则,每有一条问题未整改,予以200元罚款。
1.7.所有设备都不得被煤埋,电机被埋一次罚款200元,皮带滚筒被煤埋住,一次罚款200元,其它设备被埋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8.每台电器设备(风机、开关、启动、综保、检漏等)必须上架,上架高度应大于30厘米。有一台不上架或上架高度不够,罚所属单位100元;五小电器必须上板,同一地点多台五小电器集中上板。
1.9.电缆及小电器要全部悬挂整齐,上板挂牌,凡有拖地、扭绞、乱扔、不上牌等现象者,每项每次罚款200元。
1.10.电器设备应避免淋水,每发现一台,罚款200元。
1.11.各单位使用的检漏继电器不得随意停用,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做检漏试验,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记录的一次罚款100元。
1.12.对轨道运输设备、安全用具要齐全(如:灯、铃、刹车、信号等),凡一项不合要求罚款500元。
1.13.要求各单位将所属设备、五小电气分类编号,并做好标记,否则,每有一台不符,处以100元罚款。各单位账、卡、物要三对号,发现一处不符,罚款100元。
1.14.对用铜、铝丝代替保险丝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15.按照《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全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局部接地极必须装设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否则,每缺一处或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
1.16.按照规定要求必须完成总、分开关设备的保护整定工作,并做好设计计算和整定记录,每查出一处保护整定不合格,罚款100元。
1.17.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的、风电闭锁失灵的及电煤钻综合保护装置失去保护作用,罚款500元。
1.18.井下电缆采用带有煤安标志“MA”的阻燃电缆,消灭不合格接头或破口,否则罚款2000元。
1.19.地面供电系统必须按规定装设防雷设施,每发现一处缺少或不合格者,罚款200元。
1.20.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设备台帐,未建立台帐者,每发现一台次,罚款100元。
1.21.综采设备的技术档案必须做到每台设备一份档案,不得出现一份档案多台设备的现象。档案中应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及配套图纸、设备随机装箱单、设备履历薄、设备管理台帐卡、设备润滑保养记录、综采设备过煤量统计表及其他与设备有关需要长期保存的技术资料等,每发现一处缺少或不合格者,罚款100元。
1.22.各机电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23.液力偶合器易熔塞用其他物品代替,继续运转的,一次性罚款5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立即进行处理。
1.24.乳化液泵箱,不按配比加乳化液(配制浓度在3%--5%之间),一次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立即进行处理。
1.25.减速器、乳化液泵内缺油或油脂污染失效的,一次罚款2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立即进行处理。
1.26.刮板机机尾翘起,刮板机严重不平直,一次罚款单位500元。
1.27.设备缺少螺丝或螺丝松动、液力偶合器保护壳内进煤、对轮绝胶垫损坏、弹性销磨损严重,继续运行的,一次罚款200元。
1.28.各单位不得私自拆拿设备或备件, 每发生一次罚款2000元。
1.29.液压支架管理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罚款200元。
1.29.1.每组支架零部件齐全,联接坚固合理;
1.29.2.活柱和缸体动作可靠、密封良好、无串液漏液现象;
1.29.3.活柱千斤顶的划痕深度不大于0.5mm,砸伤面积不大于50 mm2;
1.29.4.移溜千斤顶与前溜联接可靠;
1.29.5.活柱无严重变形,用500mm钢板尺靠活柱,其间隙不大于1mm;
1.29.6.各类阀密封性能良好,无串液漏液,操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符合规定;阀在操作时无异常声音;阀的过滤器完好无损。
1.30.液压泵站管理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200元。
1.30.1.泵体安放平稳,运行可靠,各零部件完好无缺,泵体周围无浮煤、积水、淋水及杂物;
1.30.2.螺钉、螺帽、丝堵、销子齐全、完整、紧固;
1.30.3.接头和各种阀、密封性能良好,不漏液,动作可靠;
1.30.4.油箱、蓄能器不漏液,安全阀、卸载阀动作压力符合规定;
1.30.5.压力表准确可靠,误差不超过0.1Mpa;
1.30.6.电动机运转声音正常,保护装置符合防爆要求,温升不超 85℃。泵体运行过程中,曲轴温度不高于75℃;
1.31.采煤机管理违反以下规定之一者,罚款200元。
1.31.1各部件螺栓必须齐全、紧固;
1.31.2.各手把、按钮灵活可靠;
1.31.3.截齿齐全锋利,安装牢固;硬质合金完好。
1.31.4.喷雾、冷却装置工作良好,禁止使用有腐蚀性水、脏水;水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备出厂要求,无水不开机;
1.31.5.开机顺序符合操作规程;
1.31.6.采煤机割煤时,发现截齿短缺和不锋利时,应立即停机更换;
1.31.7.刮板机出现急转弯,大于规定要求时;
1.31.8.随时注意电缆、水管与电缆夹的连接,电缆水管不得受力,电缆夹不得落在电缆槽外或被挤压损坏;
1.31.9.发现异常的振动和声音,立即停机检查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1.31.10.不得在重载下割煤;采煤机不得带病运转;
1.31.11.液压油泵的工作压力保持在规定范围内,发现表针摆动异常,应及时处理;
1.31.12.油温、油质、油位要符合规定要求;
1.31.13.采煤机停机后,应完全关闭供水管路;长时间停机时,将滚筒放在底板上,同时将速度控制离合器等手把和电气隔离开关打在中间断开位置。
1.32.刮板运输机和转载机管理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罚款200元。
1.32.1.传动装置、机头部及各螺栓齐全坚固;
1.32.2.电动机运转正常,链条、接链环无扭绕、跳链现象,刮板无过度弯曲现象;
1.32.3.减速器和电机无振动,声音温度正常,各部轴承油温、电机温度不得超过75℃;
1.32.4.刮板机平直、不过度弯曲,移溜前把机头机尾的煤清干净,溜槽最大弯曲度不小于《作业规程》规定;
1.32.5.转载机移动前清理机头、机尾的障碍物,保护好电缆、油管、水管,维护好顶板;
1.32.6.转载机移动后,机头、机尾保持“平、直、稳”。
1.33.皮带输送机管理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处以300元罚款。
1.33.1.皮带机开动前,可动装置的联接螺栓齐全牢固;
1.33.2.机头、机尾的清扫器上的快带高度不低于2—3cm;
1.33.3.皮带架连接牢固可靠,并保持平稳;
1.33.4.托滚架牢固,与皮带中心线垂直;
1.33.5.皮带的张紧以不打滑为准,最大张力不超过厂家规定;
1.33.6.皮带滚筒轴承座牢固;
1.33.7.机尾桥式底架平正、稳固;
1.33.8.通讯设备无故障;
1.33.9.开动前发出信号,所有人员离开传动部位;
1.33.10.皮带不跑偏,各部位温度、声音及皮带接头正常;
1.33.11.皮带运行正常,所有托滚转动灵活、无损坏;机头机尾无浮煤;机头部运行平稳,中间架位置正确。
1.33.12.司机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切断控制电源;
1.33.13.储存段储满皮带后,将皮带拆除,操作要符合规程规定;
1.33.14.拆下的皮带用卷筒卷起来,存放到干燥地方或者升井入库;严禁随意割断皮带,各种保护装置齐全。
1.34.电气设备管理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罚款200元。
1.34.1.停电挂牌,专人看管,谁停电谁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1.34.2.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绝缘性能、保护性能、使用性能,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配件及时更换;
1.34.3.严格按成套设备选型配备使用,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任意损坏;
1.34.4.工作面的电缆要明确用途、电压等级,并按规定悬挂,对每台电气设备开关要设置电压等级、容量、整定电流,挂牌专人负责。
1.34.5.掘进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护电缆、管路、机电设备而造成事故,罚款1000元,并追究责任。
1.36.更换截齿时,必须顶板完好、支护齐全,切断电气控制电路开关,切断综掘机供电电源,每违反一条罚200元。
1.37.综掘机的照明、尾灯必须齐全完好,否则罚款200元。
1.38.严禁带电检修,违反一次罚款200元。
1.39.违反综掘机及其配套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罚款2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罚款1000元,并追究责任。
1.40.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回路和掘进机上的隔离开关,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200元。
1.41.大型固定设备(包括主扇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完好率必须达到100%,每发现一台不完好者,罚款500元,(大型固定设备完好要求包括不影响设备使用功能及安全运行的部件,不合格的不能超过二处,对设备作用功能及安全运行有影响的部件要全部合格。) 设备完好率按照固定设备90.5.1;移动设备80.7.2标准执行,定期抽检测完好率,每超过标准1%罚款200元。
1.42.必须按有关制度要求做好大型固定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工作,并做好记录。对制度执行不好或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43.各机房、机电硐室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的各规章制度,记录必须齐全,内容完整;需张挂的各类图纸齐全、清晰、准确,否则,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1.44.各机电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检测装置完善,动作灵敏可靠,少一项或动作不可靠,罚款300元。
1.45.主排水泵必须安设真空表、压力表,并保证灵敏可靠少一项或失效一项,罚款200元。
1.46.主排水泵的泵体、电机、管路、阀门等,要求防腐良好,若有一处锈蚀严重,罚款200元。
1.47.排供水系统的各阀门正常使用,要求操作灵活不漏水,否则,每一处罚款200元。
1.48.矿灯管理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罚款200元。
1.48.1.每盏矿灯投入使用都要有记录,严格执行考核制度,有使用记录。
1.48.2.矿灯、充电架均有编号,充电架挂完好牌、维修人员牌。
1.48.3.红灯率不高于0.5%。
1.48.4.矿灯绝缘性能良好,不漏电、不漏液,矿灯灯头、灯线、灯锁完整无损。
1.48.5.变电所进出线断路器、一次计量和保护用的电流、电压互感器、一次隔离开关以及主要馈出线必须完好,否则,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
1.50.矿井变电所使用设备完好率为100%,否则,每降低1%,罚款1000元。
1.51.变电所要求有验电、放电、接地设施,绝缘用具齐全,定期检验,并有记录,否则,罚款200元。
1.52.变电所室内外电缆沟电缆排列整齐,不锈蚀,沟内无杂物、无积水,盖板完整齐全,否则,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1.53.各机房内、电缆中间接线盒、终端盒要求不锈蚀,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54.各机房内金属构架和设备应定期进行防腐处理,不脱漆、不生锈,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55.各车间、机房、硐室必须做到文明生产,保持卫生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及油料等易燃物爆品;窗明机净,做到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工具要摆放整齐,违反一项,罚款100元。
1.56.各单位使用设备,必须保持设备卫生清洁,要求岗位工定期进行清洁卫生,否则每查出一次设备卫生不干净,罚款100元。
2奖惩办法
以上所制定《设备使用、维护的检查考核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煤矿生产建设矿井,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对公司所属各煤矿生产建设矿井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和不定期的安全和使用状况的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评比竞赛和经验交流。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设备管理优秀单位每年评选一次,并择优推荐参加神华集团或国家级的评选。
定期的季度检查与考核执行神华新疆公司[2006]431号文件《关于在公司七个生产矿井开展“十个一”工作规范达标活动的通知》中的有关条款。
2.1机电事故考核
2.1.1凡现场检查运行设备存在严重问题,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设备卫生不好,设备管理及维修、操作人员有权要求停机检查及清理,凡拒绝停机检查造成设备损坏的,对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责任人要按损坏设备的维修费用200%罚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罚情况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
2.1.2对烧毁刮板运输机电机,除由设备使用单位全额承担修理费外,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对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1.3电机被埋,如回煤造成的烧电机事故;因淋水使电机受潮损坏的,按电机修理费的200%进行罚款。
2.1.4由于易熔塞不合格,综合保护甩掉不用,设备不完好,带病运转造成电机烧毁的,按电机修理费的200%进行罚款。
2.1.5凡减速器缺油或使用不合格油脂,并有其它杂质,造成减速箱损坏的,对使用单位按照设备修理费的100%进行罚款,并由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全部修理费。
2.1.6因不正确使用,造成对液力偶合器损坏,一次性罚款使用单位2000元。并由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全部修理费。
2.1.7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视损失情况给予使用单位按照设备损失额的50%-100%罚款,并由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全部修理费。
2.1.8对各单位所烧毁的其它电机及其它设备者,在查清责任后,分别按大设备修理费的20-100%的处罚,并由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全部修理费。
2.1.9各单位所管辖的设备,如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规定上报,并同时通知设备管理中心,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报告书,制定防范措施,对隐瞒不报的,查出后罚款1000-10000元。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事故追查,如事故单位不主动配合追查事故,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
2.1.10设备事故类别(一般、重大、特大事故)的划分标准如下:
2.1.11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为一般设备事故;
2.1.12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为重大设备事故;
2.1.1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设备事故。
2.1.14一般性机电事故:处罚事故单位1000元,追究机电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一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性机电运输事故,加倍处罚。
2.1.15二类机电运输事故:每发生1次,处罚事故单位3000元,追究机电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一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二类机电运输事故,加倍处罚。
2.1.16发生设备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事故追查结果处理。
2.1.17发生机电设备事故的单位,设备办、本安办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对事故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2.1.18设备办应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结论,及时上报矿有关领导(延误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以上)。
2.1.19发生未遂事故,及时上报设备办同本安办进行追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重复出现,违反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1.20设备使用单位每月5号和15号将机电设备运行状况总结(含:设备运行状况、生产完成情况、影响情况等)及下半月计划安排上报设备办,迟报一天罚款100元。附:《设备运行状况汇总表》
煤矿机电事故率=机电事故影响当期产量/当期计划产量×100%
煤矿设备故障停机率=设备故障停机时间(台数)/(设备运转时间(台数)+设备故障停运时间(台数))×100%
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实际完成计划大修设备(台数)/计划大修理设备(台数)×100%
2.2设备回收考核
2.2.1.凡大型设备的回收、拆除由设备办提前向公司设备管理中心书面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罚设备办第一责任者,凡回收的设备必须部件齐全,如发现零部件丢失或拆套者将视损坏情况对使用单位按其价值的20-200%赔偿。
2.2.2.动力电缆回收率要达到100%,电钻电缆回收率95%以上,(2.5-6mm);信号电缆回收率95%以上,凡低于此类者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赔偿。
2.2.3.回收设备外露胶管、管路口必须严密封堵,否则每处罚款1000元。
2.2.4.凡回收设备必须放置指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否则,视情节给予处罚。
2.2.5.对于回收设备确属设备严重老化、主要部件和结构磨损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淘汰设备的处理将严格按照神华新疆公司发[2006]441号《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处置,否则将按照规定处罚使用单位第一责任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