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碱沟煤矿机电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了对防爆电器设备管理更加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范围:碱沟煤矿所有井下电气设备。
1.3本办法从2006年4月起开始执行。
1.4本办法所涉及内容的解释权归矿设备管理办公室。
1.5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管理制度相抵触,以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2.防失爆管理组织机构
2.1、矿成立防失爆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矿长
成 员: 副矿长 总工 副总及职能科室、各区队第一责任者
2.2、矿成立防失爆检查小组
组 长:设备办副主任
成 员:设备办及各区队具有防爆检查证机电人员
3.防失爆管理责任范围
3.1、防失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防失爆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考核,每月对防失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提出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3.2、防失爆检查小组负责全矿的防失爆检查工作,每月对全矿所有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周进行一次抽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进行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同时对此项工作负责。
3.3、各单位防失爆检查员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防失爆工作具体负责,每天对所分管的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失爆电气设备严禁运行。
3.4、各单位的行政领导和分管机电的领导对本单位的防失爆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5、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防失爆的监管工作,对矿以上管理部门检查出的问题承担监管不力的相应责任。
4.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为加强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4.1、凡属矿井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除了符合GB-3836.1-83的通用要求外,还必须分别符合防爆形式,专用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要求。
4.2、井下防爆设备在安装前,首先应根据《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完好标准》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持入井合格证方可入井。
4.3、入井合格证由设备管理人员、防爆电气检查组共同签字,方可有效,缺任何一方都无权下井安装使用。
4.4、设备入井安装各种图纸,技术资料应齐全,有供电审批材料经机电矿长批准后合理组织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4.5、设备安装完毕后,由设备技术办组织安装、使用,安全监察等单位,成立设备交接验收组对安装工作进行评定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安装部门还应将全部图纸、资料、验收报告移交设备技术办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5.防失爆检查制度
5.1、各单位防爆检查员每天对所分管的电气设备进行一次防失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2、各单位机电管理干部每周对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进行一次防失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交设备技术办存档。
5.3、防失爆检查小组每周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一次防失爆抽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4、设备技术办每月对各单位和防爆检查组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6.1、各单位的第一责任者和分管机电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出现的电气设备失爆负管理责任,出现一起失爆罚款1000元。
6.2、各单位的防检查员对所分管的电气设备防失爆负责,出现一起失爆罚款500元。
6.3、矿对出现电气失爆的单位每起罚款2000元。
6.4、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出现失爆对安装人员罚款500元。
6.5、上级部门检查出现一起电气失爆对防爆检查组成员罚款200元,组长罚款500元。
6.6、防爆检查员没有履行检查职责,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6.7、机电管理人员没有履行检查职责,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8、防爆检查组少开展一次活动对组长罚款100元。
6.9、防爆检查组成员不参加防爆检查组的检查每次罚款50元。
6.10、防爆检查罚款交本安办实行专款专用,每季度由设备管理办公室用此款对季度内没有失爆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奖励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