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机构
组 长:设备办主任
副组长:机运队队长、设备办副主任
成 员:设备办及各区队具有防爆检查证机电人员
2.工作职责
2.1、防爆检查组是保证井下电气安全的专业组织,为使其能正常开展工作,做到有职有权,该组设在机电办办,业务上由机电矿长直接领导。防爆检查员要身体素质好,业务熟练,经过防爆原理、三大保护等专业培训,具有合格证书。防爆检查组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该组人员调动要经过机电矿长批准。
2.2、防爆检查组应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防爆电器的管理和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并对电气管理组、电缆组和小型电器组的工作质量负责检查、监督,但不能兼任矿井口修理厂的防爆设备检修后的质量验收工作。
2.3、防爆检查组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爆电气设备标准汇编》、《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有关规定,对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各项制度有检查、监督实施的权利和义务。
2.4、由于防爆检查组工作失职,不按期检查防爆性能和不负责任造成失爆或发生事故,应由机电矿长负责追查防爆检查组及负责人的责任。
2.5、防爆检查组应建立下列记录:
A.检查隐患记录,并将此记录一式三份送矿调度室,矿安全办及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B.检查隐患处理登记表。
C.设备库内存放的防爆设备及小型防爆电器的质量抽查情况记录。
D.全矿及办、区的失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图表。
E.三大保护抽查情况的记录。
F.电缆检查情况的记录。
G.有关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和标准汇编。
2.6、对全矿防爆设备状态要实行旬分析,月总结,以书面报机电矿长。
2.7、各各单位应设立防爆检查员负责各单位内的相应工作,并有如下记录:
A. 本各单位防爆设备及小型防爆电器的记录。
B. 本各单位三大保护的整定记录。
C. 本各单位电缆检查记录(主要指手持式设备的电缆、移动设备的电缆)。
工作标准:
2.7.1、分工负责管理井下供电系统,对防爆设备和小型防爆电器、三大保护、高低压电缆线路(包括通讯、信号、照明及控制线路)、电煤钻综合保护、局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其他安全保护设施实行监督检查,对上述范围存在的隐患,影响安全的问题,有权停止使用,并督促整改,认真填写记录,送交有关单位,重大问题立即向矿领导汇报。
2.7.2、防爆检查组应对电气管理组、小型电器组和电缆组的工作质量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将结果书面向机电矿长汇报。
2.7.3、防爆检查组成员应对井下所有的防爆设备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在自己专责范围内与区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密切合作。对高瓦斯、煤尘突出的地点每周检查二次,其它地点每周检查一次防爆性能,发现失爆或保护失灵等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立即停止其运行,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2.7.4、监督检查分管单位的维护保养、定期测试、检查维修等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及时向机电矿长汇报。
2.7.5、每月对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情况做出小结,每季度总结一次,按时填报上级有关报表。
2.7.6、负责对新到货及检修后的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的抽查,对不合格的产品追查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制止入井使用。
2.7.7、参加采掘区队设备的安装质量验收工作,制止不合格设备投入使用。
2.7.8、对违反防爆设备管理制度而造成失爆或无保护运行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制裁或提出处分的意见。
2.7.9、监督检查供应部门购置的防爆设备的性能,其性能必须符合防爆规程的要求。
2.7.10、对电缆选用、悬挂、防腐、接头及三大保护等电气安全措施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和不及时处理隐患者,追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处罚标准:
2.7.10.1、参考《煤矿安全规程》、《防爆电气设备标准汇编》、《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2.7.10.2、凡由防爆检查小组发现一处失爆,对设备所属单位罚款1000元。在矿组织的检查中发现一处失爆的,对设备所属单位罚款2000元。
2.7.10.3、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应开具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证并贴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包括防爆电动机、防爆开关、小型防爆电器),发现一台不具备的罚款100元。
2.7.10.4、各各单位应对所属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编号管理,发现一台未编号罚款100元。
2.7.10.5、各种保护未整定,发现一台罚款100元。
2.7.10.6、每缺少一项记录,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