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严格控制全矿修理费用,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指标,特制定本办法。
1.2、中小修设备矿能维修的原则上不外委,由机运队或使用单位进行维修,需要外委维修的必须经过主管矿领导审核后由设备办负责实施。
1.3、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区队(四队一厂)及施工队伍。
1.4、维修设备的分类及维修责任范围界定:
1.4.1外委修理:根据矿的维修技术力量不能够确保维修质量的设备需要外委修理,主要包括:SEW减速器、机头链轮轴组、潜水泵、40千瓦以上电机、电焊机及液压支架千斤、立柱、电液闸等,所发生的费用进矿中小修费用。以上设备损坏程度小,使用单位能够修复所发生的材料配件进使用单位材料费但不进行考核,维修人工费由设备办按工时定额标准提出意见,由矿每月对维修单位进行考核兑现。
1.4.2正常使用修理:包括刮板机(转载机)机头、机尾、各种导向轮、机尾链轮组、损坏升井的各种开关、40KW以下的电动机等,由各使用单位承担完成,所发生的材料配件进使用单位材料费。
上述设备属于使用单位正常使用的,需要机运队进行维修,所发生的材料配件进使用单位材料费,维修人工费由设备办按工时定额标准提出意见,由矿每月对维修单位进行考核兑现。
上述设备属于使用单位不使用的,需要交矿设备办统一保管备用的,由设备办安排原使用单位或机运队维修,所发生的材料配件进原使用单位材料费但不进行考核,维修人工费由设备办按工时定额标准提出意见,由矿每月对维修单位进行考核兑现。
其它日常维修还包括皮带机滚筒、天轮、托绳轮、小绞车、矿车及轮对、乳化液泵、液力偶合器、日常的加工制作的材料配件等由使用单位承担。
1.4.3外委施工队自备或租赁矿设备如需在矿修理,需支付定额人工费和配件、材料等费用。
外委施工队租赁矿设备使用完后必须保证设备完好进行退租,否则设备办以书面通知形式,责令限期修理完好退租。如果外委施工队拖延或不修理,由设备办安排维修,全部费用由外委施工队承担并进行处罚。
1.4.4使用单位无能力修复需机运队维修的,发生的材料配件按第4条执行,维修人工费由设备办按工时定额标准提出意见,由矿每月对机运队进行考核兑现;各单位加工件由机运队承担的,使用单位领取材料并承担费用,人工费由设备办按工时定额标准提出意见,由矿每月对机运队进行考核兑现。
1.4.5各维修单位必须明确设备维修负责人,主要负责本区队设备中小修工作。
2.设备修理程序
2.1、各区队在用设备需要维修时,由区队向设备办提出申请,并将待修设备及时升井,清理干净后运送到指定的维修地点。
2.2、设备办根据待修设备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在本矿自行维修时由设备办向指定维修单位下达维修派工单。
2.3、维修派工单经主管矿领导签字后交设备维修单位,由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标准和期限合理安排进行修理。
2.4、设备维修应按照标准检修工艺和设备完好标准严格执行,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工期。
2.5、在维修期间,设备办不定期进行修理跟踪,及时掌握维修质量和进度。
2.6、设备修复后由设备维修单位向设备办提出验收申请,由设备办组织技术力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入库保存。
2.7、设备的维修材料、配件由设备办负责储备,如出现短缺材料、配件,设备维修单位及时提出紧急材料计划,由设备办督促物供部门进行供应。
3.奖惩办法
3.1、各区队需要修理设备时应及时向设备办提出申请,并将待修设备升井清理干净并运送到指定的地点,不得二次损坏和丢失配件,否则,由责任单位按配件的原值进行赔偿;对于设备不清洁设备办不予验收,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对于区队提出设备的检修申请,设备办及时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是中小修时,拿出修理方案,在本矿自行维修的指定维修单位,签发设备维修派工单。
3.3、维修派工单经主管矿领导签字后交设备维修单位后,设备维修单位根据修理要求合理安排进行维修,没能按时完成修理任务时,每次将处于1000元的处罚。
3.4、设备办应确保设备维修材料、配件的储备,不得影响机运队维修工作,对设备维修单位报的维修材料计划不能按时供应的,延误工期罚款相关部门500元,维修单位没能及时上报维修材料,对维修单位进行罚款200元。
3.5、设备维修单位进行设备维修应严格按照设备维修工艺和完好标准进行工作,确保维修质量,在修复验收时发现因维修质量而影响设备性能,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重新返工修理,按没有按时完成工作进行处罚,返工维修所需一切材料由维修单位负责,影响设备使用造成的停工停产按照矿其他制度进行处罚。
3.6、因机运队当期维修工作任务重,人员紧缺,为完成设备维修工作临时调整维修人员、加班加点工作时,根据维修情况给于奖励。每月工资考核时设备使用单位及职能部门提出奖励意见。
3.7、设备办对修复的设备应及时进行验收、入库保存,因没能及时验收、保存不当而影响设备使用性能时,对设备办考核500元。
4.附则
4.1、矿设备办应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各单位在设备修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应及时和设备办进行联系,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4.2、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单位应随时和设备办协商解决,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碱沟煤矿。
4.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