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眼分类、规格要求
1.1按类别分:人行眼、穿孔机眼、探眼、盲眼等。
1.2按使用分:梯子眼、通风眼、材料眼、电缆眼、下水眼、溜矸眼、机头眼等。
1.3为了明确技术要求,下面按使用分类:
1.3.1梯子眼(人行眼)断面为:1m×1m,最大误差:+0.2m~ -0.1m小眼中心距误差不大于±0.3m,小眼垂直度误差不小于小眼长度±2.5%,用穿孔机打的梯子眼,直径不大于0.8m。
1.3.2通风眼(采区通风眼、工作面通风眼、地面通风眼):
根据生产需要分别规格如下:断面的几种尺寸:0.8m×0.8m,1.2m×1.2m,Φ0.3m,1.5m×1.5m,2m×2m。通地面通风眼中心距误差不大于1m,小眼垂直度误差不大于小眼长度的±5%。煤层内及采区通风眼,小眼中心距误差不大于±0.3m,小眼垂直度误差不大于小眼长度的±5%。
1.3.3材料眼(人工眼):断面:1m×1m,最大误差允许+0.2m~ -0.1m。小眼垂直度误差不大于小眼长度的±3%。用穿孔机打的材料眼,直径不大于0.8m。材料眼在需下放个别大型材料时,可适当扩大断面,最大断面不得超过2m×2m。
1.3.4电缆眼(人工眼):断面为:0.8m×0.8m,最大误差不大于±0.2m.小眼中心距误差不大于0.2m,小眼垂直度误差不大于2.5%。用穿孔机打的电缆眼直径为:Φ0.3m~Φ0.8m。
1.3.5下水眼:穿孔机眼:直径Φ0.3m~Φ0.8m之间均可。1.3.6溜煤仓:溜(煤)矸眼、机头眼:断面:1m×1m,最大误差:+0.2m~ -0.1m。小眼中心距误差不大于±0.5m,小眼垂直度误差不大于小眼长度的±5%。
2.小眼的施工要求:
2.1小眼在施工时必须按设计图纸中的要求和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
2.2小眼开口放炮前,先加固好前后棚子,盖好下方溜子,搬走附近设备,开口时必须放小炮,放炮后,对左右支架进行检查,如有损坏,立即修换,清理浮煤,保证巷道行人和通风。
2.3小眼施工必须按规定打抬木,挂大绳,抬木间距1~1.2m,抬木规格:0.1×0.1×1.4m,大绳必须两处生根,拴牢。抬木两头伸入硬煤内不小于0.15m。
2.4集中上山眼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三个小眼,即人行眼、下料眼和电缆眼,严禁违犯设计要求。
2.5梯子间的一对小眼之间的水平中心距离7~8m,梯子间的垂直高度不超过10~12m,梯子间应建在已有小眼的外侧。
2.6梯子眼和在掘小眼之间的距离最少相隔两个小眼的位置。
2.8从梯子眼到在掘小眼,所有经过的小眼上口安设安全篦子。
2.9小眼通平巷、平巷通小眼贯通施工:
2.9.1小眼通平巷施工时,平巷内要设警示牌,保持正常通风,如果通平巷是独头,放炮前必须检查被通平巷的瓦斯,该项工作至贯通点15m开始,每次放炮都要设警戒。
2.9.2平巷通小眼时;预计在15m时,必须在被通小眼上、下方设警示牌,打眼时必须同时向前方、下方打探眼、探眼长度不小于实际放炮长度一倍,俯角不得小于30度,探眼个数不少于两个,如果与盲眼贯通,探眼探通后必须检查气体,符合规程要求再放炮。
2.10小眼与平巷贯通后,必须对被通平巷的支架进行检查,如有损坏,立即修复,并及时锁口,需要通风和倒煤的小眼要加篦子,加盖时小眼下方要设警戒,严禁行人和下料,小眼在未锁口之前不得进入小眼内作业。
2.11在掘进或倒煤过程发生堵眼事故需要进行放炮处理时,应按规定检查气体后,用被筒炸药处理卡眼,严禁使用其它炸药或站在小眼内进行处理,从小眼上方处理必须佩带保险绳,上下要设警示牌。
2.12开掘小眼,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安全员、瓦检员必须提前进岗,检查工作面的顶底板、抬木、大绳、过河木、风筒和气体情况,一切符合要求时方可工作。若达不到要求,安全部门有权停止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待处理完毕后方可允许工作。
2.13扩穿孔机眼时,必须由下向上进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如需要从上往下扩眼时,要写出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14穿孔机打眼,应由下向上施工,要求穿孔机眼必须和上水平巷道打通,如果眼位角度有偏,应用人工将未通小眼贯通,以防瓦斯聚集,实在找不通的按盲眼处理,但必须做好标记,由通风部门负责及时将报废盲眼封闭。
3小眼的管理
3.1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仓堵塞的措施:
3.1.1煤仓或溜煤(矸)眼的各顺槽眼口,必须用栏杆围住,在运输机顺槽的眼口应在栏杆上留有输送机机头的放煤口,在矿车运输顺槽的眼口应在栏杆上安设栅栏小门,矿车倒煤(矸)时打开栅栏小门,不倒煤(矸)时关闭。
3.1.2煤仓或溜煤(矸)眼的各顺槽眼口,应有明显的带颜色的灯光信号装置,灯光信号应长明,并指定专人负责维修。在通往煤仓或溜煤(矸)眼的顺槽两端,必须建立指示牌,指明煤仓或溜煤(矸)眼的方向。
3.1.3在煤仓或溜煤(矸)眼的各顺槽眼口处,应有运输道或人行道。暂时不放煤(矸)的各顺槽眼口必须用木盖盖好。
3.1.4煤仓倾角应大于60°。煤仓支护采用砖、石、钢筋混凝土或圆形金属丘被筒箍,煤仓底部或靠近煤仓口处应铺设钢轨或厚钢板,煤仓下口采用双曲线收缩以清除死角煤或淤积煤。直立煤仓的断面形状应采用圆形。
3.1.5溜煤(矸)眼可采用砖、石、钢筋混凝土或圆形金属丘被筒箍等整体性支护,不应采用木支架、混凝土支架或梯形钢轨支架。
3.1.6煤仓或溜煤(矸)眼应选择在非含水层内。如果必须设在含水层内,应采取封堵措施。煤仓或溜煤(矸)眼上口应防止水流入其内。
3.1.7煤仓或溜煤(矸)眼的放煤(矸)的各顺槽眼口,应安设钢轨或钢料做成的筛篦,以防大块煤、矸、木料等进入煤仓或溜煤(矸)眼内。
3.1.8煤仓或溜煤(矸)眼的内壁,尤其底板必须保持平滑,不得有凹凸不平的现象。
3.1.9溜煤(矸)眼、煤仓的一侧用隔墙留出处理间,在隔墙上每隔5~10m留有窗孔,窗孔处安设闸板,平时关闭。窗孔和处理间作为检查、处理堵塞用。对使用的煤仓或溜煤(矸)眼,在其旁开掘平行眼,每隔5~10m开掘横贯与煤仓或溜煤(矸)眼相通,作为检查和处理堵塞用。
3.1.10应控制煤仓的存煤量,不得存量过多,也不得存放时间过长,严禁在溜煤(矸)眼内存煤(矸)。
3.1.11对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指定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12严禁用明炮或糊炮炮崩堵塞。严禁人员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处理堵塞物。
3.1.13处理煤仓、溜煤(矸)眼的堵塞,必须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3.1.14处理煤仓、溜煤(矸)眼的堵塞,必须确认在处理时不危及操作人员以及周围人员的安全后,方可进行处理。
3.1.15处理煤仓、溜煤(矸)眼的堵塞时,必须有监视或警戒人员在场,严禁一人作业。
3.2对井下所有小眼必须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小眼附近必须清理干净,不准堆积浮煤和物料。
3.3所有已报废不通风的小眼,溜煤眼及在24小时内因停工不能恢复打钻的小眼,均必须在小眼口进行封闭。
3.4严禁电缆眼、材料眼、人行眼合用。
3.5人行眼上口必须用圆木锁口,通风眼、溜煤眼必须设置安全篦子,通风眼应加风盖,用时打开,不用时盖上。
3.6所有小眼上下应设警示牌。
3.7人行眼必须加盖,周围3m内不准堆积物料和煤矸,人过后立即盖好。
3.8小眼两侧的支架要保持一定的高度,最低不得小于1.6m。
3.9人行眼内的铁梯子安设时应便于人上下,不能后仰,每节至少要有一处生根,并用铁丝将生根木与铁梯子固定牢,生根木两头必须伸入实煤体中25cm以上,生根木小头直径不得小于12cm。
3.10除材料眼外,其它小眼一律不准下料,从材料眼下料时应写出安全措施在料眼上口安装好绞车。小眼口上下端必须设警戒,并用信号保持上下联系。
3.11小眼必须经常维修,随时清理离层的煤矸,因下料或其它原因,小眼垮落尺寸过大,如垮落超过1.2m必须支护,用背板或圆木将垮落处背实背好,以免继续扩大。
3.12凡在小眼内作业,修梯子,打抬木,加固小眼等,上、下口必须设专人保护及联系,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帽。
3.13在利用小眼倒沫子时,小眼口必须设置安全篦子,所倒下去的沫子高度不得超过安全篦子,人员不得直接站在煤上工作,在小眼口作业的人员也应佩戴好安全带。
3.14随身携带工具或小型东西通过人行眼时,上下都要走在其他人的最下方,要把随身携带的东西拿好,拴牢靠。带东西的人员必须单独下。
3.15人员上下人行眼时,注意力一定要集中,手要抓稳梯子,脚要踩牢梯子。
3.16若局扇需要坐在通风眼上口时,要防止上部掉落煤、矸以免损坏风机和风流短路。风机必须安装在小眼内,避免循环风。
3.17升眼和扩眼前,一定要先通风,排放气体,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才准作业。
3.18各采掘工作面及运输区管理好各自使用的小眼,其余小眼由通风队统一管理,同时通风队做好各采掘面及运输区小眼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