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扇临时停电停风在 8 小时以下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局扇排瓦斯时,本班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时,由瓦斯检查工进 行排放;
2)停风时间在 30 分钟至 1 小时或虽未超过 30 分钟,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 浓度超过 2%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放炮员汇报通风调度站,由值班长提出口 头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在 1 小时至 3 小时且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达到 3%-5%时,由 瓦斯检查工或专职放炮员汇报通风调度站,由通风工长负责排放瓦斯。
4)停风时间在 1 小时至 3 小时且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达到 5%以上时,由 瓦斯检查工或专职放炮员汇报通风调度站,由通风部当日副值班长负责排放瓦 斯。
5)停风时间在 3 小时至 8 小时且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 5%时,由瓦斯 检查工或专职放炮员汇报通风调度站,由通风部当日正值班长负责排放瓦斯。
2、局部积存瓦斯时,由瓦检员或放炮员汇报通风调度站,通风部当日值班 长提出口头排放瓦斯措施,队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3、排放瓦斯措施的主要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a、排瓦斯负责人及组织 人员;b、排瓦斯的设置警戒范围,断电范围及负责人员;撤人的负责人员;c、 调控排放瓦斯风量的方法;d、排放瓦斯的浓度规定。
4、 停风时间超过 8 小时, 排除瓦斯由通风部部长或部长助理提出口头措施, 指定队长、工长进行排放。
5、排放停工密闭区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已采区的),由通风部提出书面 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部部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6、排放密闭的尾巷瓦斯、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 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 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
7、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或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 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质安全型监测设施 外),并设警戒。
8、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火区(上述巷道内无风筒)的 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接风筒,严格控制风量,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 度严禁超过 2%, 全负压通风地点严禁超过 1.5%, 进入采区回风或总回风混合后, 瓦斯浓度分别不超过 1%和 0.75%。
9、 排放临时停工区 (巷道内有风筒) 的瓦斯时。采取逐步排放瓦斯方法,掌握排出的瓦斯浓度。
10、排瓦斯时,由瓦斯检查工负责检查风电闭锁的开关是否在零位,检查 无问题后,方可准备进行排放瓦斯。
11、排瓦斯时,要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排瓦斯制度”;即:
1)、瓦检员持“警戒牌”,生产班组长持“排瓦斯命令牌”,安全员持“排瓦斯 牌”。
2)、排瓦斯前,瓦检工在作好放排瓦斯准备工作(检查风电闭锁盲巷口瓦 斯情况、风筒情况、排瓦斯三通情况),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 将瓦斯流经区域巷道人员撤到进风巷,停掉瓦斯流经区域内一切电源,一切工 作就绪后, 班组长将“排瓦斯命令牌”交给安全员, 安全员负责检查以上各项工作 就绪后,将“排瓦斯牌”交给瓦检员,表示允许排瓦斯,瓦检员拿到牌后,启动风 机进行瓦斯排放。 此时,瓦检员持有“排瓦斯牌”、班组长持有“警戒牌”,安全员持有“排瓦斯 命令牌”。
3)、瓦斯排放完毕后,由瓦检员、安全员同时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 风筒情况,各地点瓦斯浓度降至规定值以下后,排瓦斯方告结束,逆序换回各 自的牌,撤除警戒,方可恢复生产。
12、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 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当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瓦 斯降到 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准送电,排放时掌握瓦斯浓度排出。
13、一个采区严禁两台局扇同时排放瓦斯。
14、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排放正副巷瓦斯时,必须坚持先排正巷后排 副巷原则。
15、在任何地点排放瓦斯从排放到结束,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