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矿瓦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我矿相关人员配备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为了确保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能正确地使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佩带人员范围: (1)矿跟班领导。 (2)所有井下工程技术人员。 (3)井下所有采、掘、开队长、班长。 (4)井下所有采、掘、开的电工。 (5)采掘队司机。 (6)井下电机车司机。
二、管理规定:
1、凡上述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人员在下井前,到矿灯房登记领取便携仪。
2、上述人员下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由本安办安监人员和矿领导负责监督检查。
3、佩带仪器的人员当班升井后,必须将仪器交回矿灯房进行充电、维修,任何人不得个人保存。
4、发放的仪器必须保证完好合格。
5、仪器使用人员下井后,要爱护好自己的仪器,要随身携带,不准乱扔乱放,要避免受强烈冲撞、挤压,使用中应防止水液侵入仪器中。仪器 使用人员不爱护仪器,造成仪器损坏、进水、破裂、丢失零部件等,处罚200 元;丢失仪器者,按价赔偿。
6、 任何人严禁在井下打开仪器的外壳, 严禁随便拆开仪器。
7、仪器要定期进行维修、标校,并做好相关记录。
8、佩带仪器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并掌握井下各作 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界限规定;瓦斯浓度超限时,要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