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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沟煤矿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10:46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 监测 系统 系统管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试行

  1. 总则

  1.1.为加强碱沟煤矿束管监测系统的管理,确保发挥系统监测预防功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标准》等行业标准及地区煤炭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碱沟煤矿。

  1.3碱沟煤矿装备的JSG4型束管监测系统分管领导为矿总工程师,安装、调校、系统维护由矿生产指挥中心负责,色谱分析系统由通风队负责使用、维护;矿井保证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2.安装、使用与维护

  2.1煤矿装备的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应用和功能:

  2.1.1自燃火灾预防功能,通过连续监测煤自燃过程中标志气体组成、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自然发火程度,防止自然发火和瓦斯爆炸;

  2.1.2通过判断密闭火区的发展情况和火区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

  2.1.3在采用惰气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灭火措施提供保障;

  2.1.4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24小时连续循环监测功能;

  2.1.5束管未敷设到地点,可人工采样检测功能;

  2.1.6 报警功能:检测点气体含量超限时工作站自动报警,同时以醒目颜色显示报警信息;

  2.1.7报表功能:检测谱图报表,气体含量变化趋势报表等;

  2.1.8联网功能:达到检测数据共享。

  2.2.束管监测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2.2.1管路敷设时应尽量使路径短、拐弯少,以减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坏。

  2.2.2所选路径应在行人少,支护完好的巷道内,防止管路被破坏。管路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打孔穿管。

  2.2.3所选路径温差变化幅度要小,在温度急剧变化的地点要在温度低的一侧设置滤水器或其他设施,标高差较大的斜巷,应在底部设置滤水器。

  2.2.4接管箱、滤水器、采样器的接头要严密不漏气,且安设位置方便维护,高度适宜。

  2.2.5管路敷设时,要吊挂整齐有序,2条以上的分散管路应设置标记或设置管路夹板,以便于检查维护。

  2.2.6束管的敷设标准,可以参考管路和电缆的有关规定执行。

  2.2.7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封闭在一年以下的采空区和有自燃发火征兆的采空区或其它有可能发生自燃发火地点应设置监测点。

  2.2.8束管监测探头应水平悬挂在顶板完好、无滴水、便于保护的监测地回风流中,且应靠近巷道顶部,吸气口应正对风流方向,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采煤工作面监测探头一般布置在采面上隅角端头支架或切顶单体柱后侧,距离底板1.5米;采面采空区有自燃发火征兆时,可采用上、下隅角埋管方式,同时加设测温度热电偶进行温度测定。

  2.2.9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化验室到井下各测点,要对整个系统管路进行统一编号,每一条管路必须在测点释放标准气体,详细记录管路的气压值,气体传输时间,并和地面分析的数值进行比较,管路的传输损失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应进一步检查管路的气密性。

  2.2.10监测密闭内气体变化时,应预留监测管,束管监测探头应埋设在监测管内,且用木塞封孔,黄泥封口,保证不漏气。

  2.2.11JSG4—F矿用隔爆兼本安火灾束管监测分站应安装在矿井固定硐室进风侧,配备灭火器具。电源取自开关一次侧。每月应使用标准气样对监测分站标校一次,以确保监测数值准确,标校时必须将排气管引至回风。

  2.2.12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束管的走向,监测地点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2.3.束管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2.3.1数据测定前检查设备完好及各气路的气密情况,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要求的操作规程操作。

  2.3.2监测过程中应密切观察中心站管道流量、流速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按操作规程停机处理。

  2.3.3每月必须用标准气样对分析仪进行标校,误差必须在允许的范围内。

  2.3.4每日根据记录表的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各指标气体含量日综合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2.3.5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至少要总结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队长、总工程师汇报,确定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处理。

  2.3.6如特定气体浓度变化较大有发火迹象,立即向矿通风队及总工程师等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2.4.束管监测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2.4.1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巡回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破坏情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并有记录可查。主要内容包括:

  2.4.1.1、检查主干、分支管路的连接、悬挂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管路进行维护,重新悬挂;

  2.4.1.2、检查滤水器、滤尘器是否完好,对滤水器定期放水维护,对滤尘器定时清理,防止堵塞,并按要求悬挂;

  2.4.1.3、检查各连接接头是否完好,有无漏气、堵塞等情况;

  2.4.1.4、检查各测点束管探头是否完好,有无堵塞,悬挂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探头位置,更换不合格探头。

  2.4.2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管路断开或接头漏气时,要接好或密封。发生水堵时要用空气压缩机加压空气吹有故障的管路,除水后要复查管路的气密性。

  2.4.3维护人员应及时根据束管监测系统采样分析结果判断束管系统运行状况,管路、探头出现问题后,要及时进行处理。

  2.4.4综采工作面测点及其它移动测点,每班必须检查维护1次;其它相对固定测点,每天必须进行巡检维护1次。出现故障后及时进行巡检处理。综采工作面所布置的束管及探测装置每班由采区班组长负责回收束管(回收盘成直径大于1米圆形),按照要求悬挂探测装置: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端头架后立柱侧方距底1.5米处;距回风石门10—15米处距顶小于等于300mm,迎风流处。

  2.4.5煤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束管监测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束管监测设备的正常工作。

  2.5.束管监测系统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2.5.1、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5.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2.5.3、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3.运行管理

  3.1煤矿应配备满足束管监测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1具备“一通三防”、煤矿采掘、束管监测系统操作运行等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应用技能;

  3.1.2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煤矿现场实践经验;

  3.1.3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2本安办负责束管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生产指挥中心必须将束管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须编制束管监测系统发现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按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一次预演。

  3.3 束管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程序如下:

  3.3.1地面中心站至少有1名值班操作人员,每班值班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分析记录各测点所检测气体的测定值及前后变化情况等。

  3.3.2发现测点所检测气体的测定值超过标准规定或变化异常应立即报告生产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及相关领导。调度值班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按应急处置预案对相关作业地点或全矿井作停产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

  3.3.3束管监测系统每天24小时连续开机,值班人员对当日及以前获得的气体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写出工作日志,连同气体监测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3.3.4安全管理部门和矿“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气体检测数据了解矿井采空区及作业面气体变化情况;矿总工程师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经常分析、研究束管监测系统检测到的各测点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根据井下气体等变化规律,判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3.5建立束管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煤矿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图表:

  3.3.5.1设备、仪器台帐;

  3.3.5.2束管监测系统故障登记表;

  3.3.5.3检修记录、巡查记录;

  3.3.5.4矿井气体日检测报表;

  3.3.5.5矿井气体趋势分析报表及趋势图;

  3.3.5.6系统运行日志、使用情况月报、季报、年报表;

  3.3.5.7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示意图,标明井下设置的管路、监测点位置等情况并及时修改;

  3.3.5.8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图纸、资料。

  束管监测系统气体分析中心站应每2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4. 罚 则

  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监察部依法责令矿井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停产可能导致事故的,当场责令停产整顿:

  4.1束管监测探头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4.2未按规定配足束管监测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4.3束管监测系统地面中心站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脱岗的。

  4.4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4.5束管监测系统示意图管路及监测点探头布置与实际不符的。

  4.6对故意破坏、盗窃束管监测设备、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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