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搞好我矿的安全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准确、有效的运行。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1生产指挥中心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转、日常维护。
1.2生产指挥中心必须遵照《规程》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及矿井生产的实际需要,按照生产技术装备办公室下发的通知单,完成矿井监测系统的设计、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保证监测设施可靠地投入运行。
1.3值班监测工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要随时掌握,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处理解决;发现气体异常按照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处理。并认真填写好记录。
1.4监测工必须每天对井下各工作面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巡检,检查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进入工作面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进行实际对照。发现误差超出规定范围时,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处理。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1.5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 甲烷浓度≥1.0%时报警;≥1.40%断电;<1.0%复电。
断电范围: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掘进工作面回风口: 甲烷浓度≥1.0%时报警、断电;<1.0%复电。
断电范围: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采煤工作面:甲烷浓度≥1.0%时报警;≥1.40%断电;<1.0%复电。
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采煤工作面回风口: 甲烷浓度≥1.0%时报警、断电;<1.0%复电。
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甲烷浓度≥1.0%时报警;≥1.40%断电;<1.40%复电。
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其他传感器的设置按《规程》执行。
7.断电测试必须严格按照《甲烷超限断电测试工作单》执行。
1.6按照《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的甲烷传感器离工作面迎头距离不大于5m。由施工单位带班领导或班组长负责前移。回风安设的甲烷传感器距回风口10-15 m。并负责维护好瓦斯传感器。线路按规定悬挂好。
工作面放炮时要将传感器后移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必须将传感器移放回正确位置。
甲烷传感器必须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风筒另一侧)、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地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1.7按照《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采煤工作面安设的甲烷传感器离工作面煤壁距离不大于10m,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安设在后部刮板机机头附近上方,回风安设的甲烷传感器距回风口10-15 m。由采区带班领导或班组长负责传感器的移动和悬挂,并维护好传感器,不得损坏。监测人员定期巡检,及时撤回多余的电缆。甲烷传感器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线路按规定悬挂好。
按照《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采掘工作面的回风侧安设的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监测人员加强维修、巡查工作,保证仪器灵敏可靠。
1.8工作面在作业时,使用洒水或喷雾装置时,必须要避开传感器探头,严禁向传感器直接洒水或喷雾,发现一次对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元件造成损坏依照原价进行赔偿;对传感器的误差造成的后果负责。
1.9需要安设甲烷传感器和断电仪的工作场所,施工单位必须将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7天送到生产指挥中心,监测人员根据其设计要求及时安设好甲烷传感器和断电仪。设备未完成前不准开工。
安装安全监控设备断电装置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供断电条件,接通井下电源,监测人员必须在现场。断电装置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改动或停用,一经发现按责任事故分析,重大安全隐患处理。
工作面完工前一天通知生产指挥中心,监测人员接通知后及时撤回装置和设备。因施工单位未通知到或监测人员接通知后未及时撤回,监测装置损坏、丢失,按原值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如安设不及时影响施工的,处罚监测责任人。
1.10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矿长审批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11按照《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生产指挥中心监控队应按规定对矿井主要风门和对采煤面通风有直接影响的风门进行遥讯监测。安装风门时通风队应在墙壁上留出电缆孔,以便安装风门传感器。风门撤除或调整时,应及时通知监控队,作出相应调整。否则造成损失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处罚。
1.12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1.13按照《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矿井总回风及主要区域回风巷安设的风速传感器,监测人员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4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
1.15监测机构要按规定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15.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
1.15.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
1.15.3检修记录;
1.15.4巡检记录;
1.15.5传感器调校记录;
1.15.6中心站运行日志;
1.15.7安全测控日报;
1.15.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1.15.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15.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1.16.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图上标明干线、传感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位置等);
1.16.2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种类、型号、技术参数、连线方式等);
1.16.3中心站系统图(图上标明中心站设备及连接情况等);
1.16.4断电控制接线图(断电区域控制图);(图上标明断电器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供电电缆等);
1.16.5地面安全监控系统图(图上标明地面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种类、安装位置、连接关系等);
1.16.6中心站网络拓扑图
为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网络化功能,促进矿井的信息化建设,除监控网络必须反映的图表外,网络中还应共享以下图纸资料,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绘制、补充、完善和修正。
A、矿井通风系统总图及子图(通风队)
B、排水系统图(机运队)
C、井下、井上供电系统图(设备科)
D、工作面供电系统图(设备科)
E、井下避灾路线图(生产科)
F、监测系统设备布置图(生产指挥中心)
G、井下通讯系统图 (生产指挥中心)
H、采掘工程进度图(生产科)
上述图纸由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绘制,定期更新,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通过生产指挥中心网络管理员输入网络,各单位自行保存底稿,有补充和修改时,修改版同样按以上程序进入网络。
1.17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每天报矿长、总工审批,并且有签字。
1.18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准确,监控系统运行可靠,监测系统必须24小时正常监测,并能够在生产指挥中心及监测中心机房分别监视;各类开、停传感器安装符合出厂规定,定期进行标校;防爆设备不失爆,整洁、卫生。
1.19对井下各种安全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要自觉爱护,负责使用和监护,如发现有故意损坏监测设施的行为,将按“三违”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20考核与奖励:每季度由生产技术办公室、生产指挥中心依照本办法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对安全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组织实施好的单位进行适当的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2.处罚办法
2.1井下监控线路和装备遭损坏或丢失,对使用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罚款:
2.1.1:井下线路被损坏,主控电缆300元/处,支线电缆200元/处。
2.1.2:井下监控设备和传感器被损坏,由责任人或单位负责维修费用(包括材料费、维修人工费),如果丢失或造成设备报废,由责任人或单位照价赔偿,并追加罚款200元。
要求处罚必须按责任大小落实到人,罚款至300元以上时,单位主要领导承担30%。
2.1.3:未经监控管理人员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更改安全监控设备或拆除、停用、更改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设备,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进矿“三违”学习班学习。造成设备故障和损坏的追加处罚。
2.2未认真执行监控管理人员提出的整改,或不能如期整改,每项处100元罚款。
2.3随着采掘工作面的推进未及时移设传感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传感器的悬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标准,否则对使用单位每次处罚100元。
2.4井下停电2小时以上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通知安全监控管理人员,送电后要及时恢复安全监控电源。否则,每次罚款100元,造成备用电源P4000失效或报废,每个P4000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追加200元罚款。
2.5各使用单位未规范使用安全监控设备而造成通讯失败的,罚款100元/次。
2.6监控人员未按规定巡检的,罚款100元/次。
2.7监控人员未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故障的,罚款100元/次。对造成的后果负责。
2.8监控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内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和甲烷超限断电测试的一次罚款500元(特殊情况除外)。
2.9中心站值班人员未及时打印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日报表的一次罚款50元。
2.10调度员从监控屏幕发现井下异常,不及时汇报和处理,不做详细记录,每次罚款100元,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追加处罚。
2.11监控室发现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每人次罚款50元。
2.12监控数据未及时备份,每次罚款100元。人为造成数据丢失的罚款500元。
2.13造成监控网络故障或瘫痪,处单位5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同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14随意修改终端设计和程序,每次罚款500元,造成系统故障,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同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2.15地面中心站和调度监控室停电超过2小时,机电部门未提前通知生产指挥中心,或调度值班人员未及时通知网络监控管理人员而造成系统数据丢失或系统瘫痪,处罚单位或个人100~500元。
2.16各单位规定上报显示图表必须及时更新后报生产指挥中心,管理人员对演示图表进行监控显示更新,未及时上报的罚款100元/次。
2.17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或不妥之处,有待于在实际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2.18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生产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