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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10:55 来源:煤矿安全网 防治 水管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条例》、《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神新公司各矿水害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基本规定

  1.1.矿井防治水害是安全生产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导,公司总工程师主管,地测中心是业务管理部门,各驻矿地测站负责具体技术管理。有关部门配合时,要从人力、物力、资金上给予保证。

  煤矿是防治水、防洪、探放水、防排水的主体,矿长为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主管并负责各项责任措施的落实。

  公司和矿每年二月底前应分别成立本年度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

  根据实际情况及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公司每年安排一定的防治水工程维修费,以保证现有的防治水工程正常发挥作用,并新建急需的防治水工程。

  1.2.水害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一,公司各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至复杂,由于老矿区小窑星罗棋布,到处都是采空区,加之急倾斜煤层的采空区极易沟通地面,新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因此对水害隐患必须高度重视。要经常调查矿井充水条件的变化情况并掌握水文动态,解决出现的问题。

  1.3.对直接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水患,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地测站负责设计,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批准,报公司地测中心初审,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复审批准后实施。

  2.地表防治水

  2.1.每年春季融雪、夏季降雨发洪期到来之前,由公司、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治水检查。对河床、排洪渠、防洪设施、地表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重点是各截流明渠、暗硐是否畅通,截流排水设备是否完好等,发现问题立即研究解决。

  2.2.驻矿地测站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人员,要经常巡视塌陷区、河床、渠道、排水沟,了解这些地方的积水情况和畅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由矿总工程师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2.3.驻矿地测站必须经常搜集、调查、核对井田内正在生产的小煤窑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在矿图上标出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方法、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发现威胁安全生产的水患情况,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或生产指挥中心,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2.4.禁止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堆放矸石、炉渣、垃圾等杂物,以免洪水堵塞河道、水渠,造成水害。

  2.5.矿方负责已有防治水工程及排水系统的保护、维修、清淤疏通工作。

  2.6.通风灭火部门,在地表打钻灌浆灭火时,一定要保证供水管道不漏水、不跑水,以免流水进入附近塌陷坑形成水患,对孔位、注入的浆量、水量,必须做详细记录并上图。可能形成透水溃浆威胁时,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和生产指挥中心。

  2.7.消耗抽水、打钻用水和灌浆用水均应安装水表以计算水量。要做图分析供水和用水量的平衡,检测意外跑水及其去向。

  3.井下防治水

  3.1.驻矿地测站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掌握涌水动态,查清可能存有积水的老空区、废巷的分布情况,结合采掘工作面安排,制定出当年井下防治水工作计划,指导全年的防治水工作。

  3.2.受水威胁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巷道掘进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综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3.3.对小窑、老空区、充水导水断层、强含水层、积存大量的水或稀泥的灌浆区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测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超前探水。探放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站及生产技术部门有关人员编制设计设计中要规定探水起点至积水区实际边界的距离、钻孔的数量、方向、角度、深度、孔径及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批准后执行。

  3.4.在安装探水钻机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3.4.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档板

  3.4.2清理巷道浮煤,挖出排水沟。

  3.4.3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电话。

  3.4.4由地测人员与探放水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共同定孔位、角度。

  3.4.5在打钻过程中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但不得拨出钻杆,要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和生产指挥中心,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4.6矿井井下排水设施和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3.4.6.1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三套水泵。水泵的能力应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内最大涌水量。

  3.4.6.2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两套水管,其能力应与水泵排水能力相一致。

  3.4.6.3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3.4.6.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通井筒,一个通井底车场。

  3.4.6.5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3.4.6.6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一般按能容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设计。经过截流的矿井,其正常涌水量是井下排水量与截流工程排水量之和。

  4.特殊情况下的防治水

  4.1.春季融雪和夏季发生较大的降雨时,矿三防(防洪、防雷电、防排水)领导小组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委派专人在河道、渠沟、工业广场及其他可能发生水害的场所巡视,随时向防洪值班室报告水情和汛情。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组织抗洪抢险,保证矿井的安全。

  4.2.各矿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洪物资,如麻袋、沙土、工具等。

  4.3.有积水的老空区、井田边界、河床两侧,必须按规范要求留设防水煤柱。矿方负责保护各类防水煤柱不遭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床煤柱上挖土取石,掘洞采煤,违者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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