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条例》、《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神新公司各矿水害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基本规定
1.1.矿井防治水害是安全生产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导,公司总工程师主管,地测中心是业务管理部门,各驻矿地测站负责具体技术管理。有关部门配合时,要从人力、物力、资金上给予保证。
煤矿是防治水、防洪、探放水、防排水的主体,矿长为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主管并负责各项责任措施的落实。
公司和矿每年二月底前应分别成立本年度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
根据实际情况及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公司每年安排一定的防治水工程维修费,以保证现有的防治水工程正常发挥作用,并新建急需的防治水工程。
1.2.水害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一,公司各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至复杂,由于老矿区小窑星罗棋布,到处都是采空区,加之急倾斜煤层的采空区极易沟通地面,新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因此对水害隐患必须高度重视。要经常调查矿井充水条件的变化情况并掌握水文动态,解决出现的问题。
1.3.对直接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水患,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地测站负责设计,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批准,报公司地测中心初审,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复审批准后实施。
2.地表防治水
2.1.每年春季融雪、夏季降雨发洪期到来之前,由公司、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治水检查。对河床、排洪渠、防洪设施、地表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重点是各截流明渠、暗硐是否畅通,截流排水设备是否完好等,发现问题立即研究解决。
2.2.驻矿地测站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人员,要经常巡视塌陷区、河床、渠道、排水沟,了解这些地方的积水情况和畅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由矿总工程师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2.3.驻矿地测站必须经常搜集、调查、核对井田内正在生产的小煤窑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在矿图上标出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方法、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发现威胁安全生产的水患情况,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或生产指挥中心,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2.4.禁止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堆放矸石、炉渣、垃圾等杂物,以免洪水堵塞河道、水渠,造成水害。
2.5.矿方负责已有防治水工程及排水系统的保护、维修、清淤疏通工作。
2.6.通风灭火部门,在地表打钻灌浆灭火时,一定要保证供水管道不漏水、不跑水,以免流水进入附近塌陷坑形成水患,对孔位、注入的浆量、水量,必须做详细记录并上图。可能形成透水溃浆威胁时,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和生产指挥中心。
2.7.消耗抽水、打钻用水和灌浆用水均应安装水表以计算水量。要做图分析供水和用水量的平衡,检测意外跑水及其去向。
3.井下防治水
3.1.驻矿地测站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掌握涌水动态,查清可能存有积水的老空区、废巷的分布情况,结合采掘工作面安排,制定出当年井下防治水工作计划,指导全年的防治水工作。
3.2.受水威胁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巷道掘进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综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3.3.对小窑、老空区、充水导水断层、强含水层、积存大量的水或稀泥的灌浆区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测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超前探水。探放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站及生产技术部门有关人员编制设计。设计中要规定探水起点至积水区实际边界的距离、钻孔的数量、方向、角度、深度、孔径及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批准后执行。
3.4.在安装探水钻机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3.4.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档板
3.4.2清理巷道浮煤,挖出排水沟。
3.4.3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电话。
3.4.4由地测人员与探放水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共同定孔位、角度。
3.4.5在打钻过程中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但不得拨出钻杆,要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和生产指挥中心,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4.6矿井井下排水设施和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3.4.6.1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三套水泵。水泵的能力应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内最大涌水量。
3.4.6.2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两套水管,其能力应与水泵排水能力相一致。
3.4.6.3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3.4.6.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通井筒,一个通井底车场。
3.4.6.5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3.4.6.6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一般按能容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设计。经过截流的矿井,其正常涌水量是井下排水量与截流工程排水量之和。
4.特殊情况下的防治水
4.1.春季融雪和夏季发生较大的降雨时,矿三防(防洪、防雷电、防排水)领导小组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委派专人在河道、渠沟、工业广场及其他可能发生水害的场所巡视,随时向防洪值班室报告水情和汛情。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组织抗洪抢险,保证矿井的安全。
4.2.各矿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洪物资,如麻袋、沙土、工具等。
4.3.有积水的老空区、井田边界、河床两侧,必须按规范要求留设防水煤柱。矿方负责保护各类防水煤柱不遭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床煤柱上挖土取石,掘洞采煤,违者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