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防治水的工作,杜绝重大水患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评估办法》、《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建立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体系。
1.2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疏、防、堵、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本矿井水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水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1.3由总工程师为领导,地测站和其他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
2.基本任务
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企业有关矿井防治水工作规程、规定指令。
2.2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2.3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以及相应防治水措施,并按责任划分及时落实。
2.4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安排各类补充勘测工程和防治水工程计划。
2.5落实具体防治水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水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展情况。
3.岗位职责
3.1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总责。
3.2总工程师是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实施防治水总体规划,审批防治水施工措施。
3.3安全副矿长分管具体的防治水工程的组织与落实。
3.4地测站负责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
3.5本安办主任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3.6采掘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做好防治水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3.7生产办负责全矿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
3.8机运队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工作。
3.9设备办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3.10供应站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器材管理、供应和保障。
3.11生产指挥中心负责防治水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
3.12区队长负责所在工作地点水害防治工作和矿安排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任务。
3.13区队技术员负责所承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职责。
3.14全矿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患及时报告的责任。
4.部门职责
4.1地测站是矿井防治水的责任部门,在分管副总、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具体业务。
4.1.1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收集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账、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
4.1.2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为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水文地质资料依据。
4.1.3加强对老空区和顶板含水层富水情况的分析,严格制定探放水工程设计逐级审批,并严格监督执行,彻底消除矿井水害隐患。
4.1.4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工程计划和年度矿井水害预防计划,并督促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4.1.5参与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审批,检查和技术指导。
4.1.6排查矿井水害隐患,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水害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和矿领导汇报。
4.2地测站根据井下采掘工程接续情况和有关水文地质条件,负责防排水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设计,井下专门防治水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水工作的审批、落实并直接参与矿井水情水害的技术指导工作。
4.3设备办负有矿井防治水设备选型、配备、供给方案制定,设备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责任。
4.4机运队在矿井防治水中起着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点的设备运转都需要机电部门做出可靠保证,因此机运队负有矿井防治水设备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责任。
4.5供应站是矿井防治水工作器材供应、储备和管理的部门,负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责任。
4.6调度室值班人员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点工程施工地点的出水情况,出现水害隐患要有序的调度处理,有涉及水害影响工作面地点的班中汇报要记录水害处理情况。
4.7安全科对全矿防治水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及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察。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实施全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4.8通风科担负着矿井探放水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5.责任追究与奖罚
各单位应遵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按危害程度追究责任,凡在防治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对煤矿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