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特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办公室,并设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
2.矿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建立员工的职业病健康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4.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5.做好职业病宣传教育工作,发放《职业病防治法》手册,让广大员工了解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防治意识。
6.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7.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加强工作场所噪音管理,发现噪音超标,及时报公司安监局采取措施;加大工作面的粉尘治理,严格按要求安装喷雾设施,降低粉尘浓度。
8.严格按照《神华新疆公司生产矿井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神新劳发【2005】15号、神新发【2008】292号)的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9.随时组织对矿各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10.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每年对接尘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凡是被查出患有煤工尘肺I期(含I期)以上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积极组织康复治疗。
11.组织开展对我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兵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