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监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矿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的情况,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矿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矿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为害的员工,矿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我单位和个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档。
九、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矿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一、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帐,并接受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