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 申报
2.1新项目立项前,项目负责主管科室申报建设项目的同时,申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职业危害评价。
2.2专职安全员每年向公司安全处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2.3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2.4 矿职业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