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领导安全讲话、调换工种的岗位安全健康教育、临时工、季节性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班前会在班组长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安全健康保护等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每一季度总结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对发生的事故、险情和暴露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现场抢救、急救知识;
第十七条 因公出差、病事假、探亲等脱离岗位30日以上的从业人员复工时,由班组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复工培训教育不得少于4个学时。复工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离岗期间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及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
(二)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有关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操作方法
(四)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精神。
第十八条 临时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单位来矿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通知安全管理部对其进行一般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配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季节性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广泛宣传春夏秋冬季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认真开展春季、秋冬季的安全大检查,抓事故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注重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