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为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 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内容(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井下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3各区队、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4矿通风队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3.5矿经营办公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 机构与责任
4.1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副书记和主管副矿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4.2各职能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经营办负责制订矿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 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3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4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6根据公司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2.7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2.8负责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2.9通风队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10通风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11通风队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2.1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2.13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4.2.14我矿各职能部门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