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 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一次进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2.1矿通风队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2矿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区域、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3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2.4生产办、安全办协助经营办公室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5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2.6经营办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区队班组。
3 本办法解释权归职业危害工作防治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