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沟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与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一、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二、矿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三、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四、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七、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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