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规范我矿正常的工作秩序,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碱沟煤矿所属的各单位在册在岗人员。
2.年休假:凡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3.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1职工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2职工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3职工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4当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
5.5当年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5天的。
5.6当年待岗时间累计超过30天的。
5.7脱产参加一年以上各类学习的。
5..8职工当年以享受年休假的,又有以上七款情形之一的,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6.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要在当前人员相对较紧的情况下,抓好工时利用和工作效率上多想办法,能够多安排一些职工休假。年休假方式可以在当年采取分段安排、集中安排或部分安排,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安排时间不妥的,也可以延期到下一年度的春节。
7.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公司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8.休假申报程序:职工要求年休假,必须到区队填写《碱沟煤矿职工带薪年休假申报表》,由区队批准后,到矿经营办办理审批手续。副科级以上领导暂不安排年休假,特殊情况确需休假的必须由矿长进行审批。
9.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