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为进一步深入挖掘我矿潜力,降低吨煤成本,矿要求在材料消耗方面实现目标管理,做好物资供应的计划申报,严格各种物资的领用手续,搞好对物资使用的监督检查、现场管理、废旧回收及修旧利废工作。为此,我矿今年实行各单位用料的周报、月报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的用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1.材料计划的申报规定
1.1.要求各单位根据每个月的生产计划、材料消耗定额,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做好月度材料申请计划的填报工作。要求填清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需用数量、用途等,并加盖该单位公章,于每月23日前报经营管理办公室预审,对不符合要求虚报、乱报的计划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的计划材料需经主管矿领导批示后交经营管理办公室给予办理。
1.2.各单位的用料月计划区、队长必须亲自审批签字后报主管矿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1.3.要求用料单位计划要准确、及时,材料计划的准确率要达到70%以上(含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如计划准确率只达70%以下者,罚报计划单位主管材料技术员50 元,并对该单位进行成本考核。如当月用料单位的用料计划于上月23日前不报而影响了生产,其责任自负并罚单位第一责任人200 元。
1.4.所有设备、配件必须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审核签字后再报经营管理办公室,否则不于采购供应。
2.物资材料的领用管理规定
2.1.矿属各用料单位应建立材料验收本和发放本,各科区从供应站领材料时要认真验收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日内),如质量差、型号规格不符等要及时与供应站沟通进行换货或退货,如果是由于科区不及时处理造成物资积压与损失的,将由科区进行照价赔偿。
2.2.各单位领料必须由主管材料技术员领取,手续齐全,如无票领料或未经审核领料,一律不发,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领导批示,并于事后当天补办手续。
2.3.领料单上必须填清领料单位、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而且没有主管领导签字不予领发;手续不全拒绝发料,其影响生产等后果自负。
2.4.领取材料必须坚持交旧领新制度,凡规定交旧领新的材料,不交旧者一律不得领新。(暂不能交旧的,一周内必须交回)专用工具不交旧者一律按该工具使用年限折价扣款,未到使用年限的,不予发放。无故丢失各类工具者照价赔偿;能修复的由使用单位修复后交供应库房备用(10天);否则不予发放。
2.5.对材料的领取必须经用料单位的领导和设备办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到供应站领取,否则发现一次将对用料单位及供应站进行50元的处罚。
2.6.各生产单位的二级库房不得多存发放材料,经营办每季度检查各单位二级库房一次。如发现库存材料量大或本单位无用材料,可以相应减其单位的用料计划或没收归矿。经营人员对各单位的二级库盘查,任何单位无权拒绝检查。
3.物资交旧领新管理规定
3.1交旧领新的范围
原则上,能交旧的物资全部要交旧,部分物资因本身物质形态发生转移地除外,如火工品、水泥、砂子、燃油等,具体交旧范围如下:
3.1.1.专用工具:
煤电钻、煤钻杆、煤钻头、风钻及风镐、风钻杆、风钻头、岩石电钻、锚杆钻杆、锚杆钻头、潜水泵、矿灯、自救器、电瓶、集中控制、局扇、防爆开关、防爆电机、各种综合保护、干式变压器、漏电继电器、电缆钩。
3.1.2.小电器:
防爆电铃、防爆按钮、防爆插销、防爆开关、防爆接线盒、防爆母线盒、防爆日光灯、防爆白炽灯、电话、放炮器。
3.1.3.大型材料:
各种钢管、各种钢丝绳、各种运输机皮带、各种轨道、道岔、单体液压支柱、金属支架、轻放支架、一字铰接顶梁、十字铰接顶梁。
3.1.4.配件:
刮板机中部槽、刮板、大链、小链、液力偶合器、机头滚筒、机头轴、机头链轮、机尾滚筒、减速器外壳、减速器各种齿轮、传动轴以及综掘机、采煤机、液压支架、乳化泵、压缩机、电机车、穿孔机、皮带机、钻机、绞车、水泵等设备的配件。
3.1.5.各种国产、进口轴承。
3.1.6.其它材料:
各种通讯电缆、各种橡套软线、电磁阀、电磁线、漆包线、各种阀门、手电钻、吊挂、千斤顶、仪器仪表、暖气片、空气开关、各种工具。
3.2物资交旧的管理规定
3.2.1.物资交旧本着谁领谁交旧的原则,各单位的主管材料的技术员具体负责交旧领新工作。
3.2.2.凡交旧的专用工具、小电器、其它材料等物资全要部件齐全,缺主要部件的不计算交旧数量,如煤电钻缺少定子、转子、机壳,导链缺少大链、转动齿轮等。
3.2.3.对部分机运队可以修复的小型设备,如液力偶合器、各种电机、各种综合保护、干式变压器、局扇等,领料单位可通过设备管理科备案送交机运队,并由机运队修理班专人在料单上签据“已交旧”字样,设备管理科予以记录,视为交旧。
3.2.4.新增领物资或因井下发生灾害而无法交旧的,须由领料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后免于交旧。
3.2.5.配备给个人的工具,在到期的前提下必须交旧,不交旧的按照原值的20%收取残值费。(领料时由个人支付现金)工具不到期的一律不予发放。
4.物资回收的管理规定
4.1.综采区队在采煤过程中对巷道支护用品应及时回收并按规定送交到指定地点,未完成回收率的将按照物资原值进行处罚,具体回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4.1.1金属支架98% 。
4.1.2单体液压支柱、轻放支架、一字铰接顶梁、十字铰接顶梁、柱靴100% 。
4.1.3坑木30%,枕木95% 。
4.1.4锚杆、托盘40%
4.2.对无法修复利用的物资,设备管理科和机运队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出鉴定,并与相关部门联系处理。
4.3.各单位完成回收率的将按照回收物资的残留价值核减回收单位的材料费。
4.4.对各区队回收不能使用的材料交供应站料场,并办理交旧手续,到月底按规定核减交旧区队的实耗材料费和对回收区队以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5.修旧利废的管理规定
5.1.加强材料设备的修旧利废工作,回收升井能复用的各种材料设备(如:各种馈电开关、磁力启动器、各种规格的电缆、皮带托棍、H架、纵梁、滚筒、偶合器、防爆日光灯、防爆白帜灯等)要清理干净送设备库房保管,由设备管理办组织相关人员检验决定是否进行维修和保养,并办理回收手续,如需要维修和保养的送交机运队维修,维修和保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入设备库房并登记记帐,如不按照上诉规定执行将对回收区队党政一把手进行200元的处罚。
5.2.机运队对有修复价值的物资要及时组织修理,对修复的物资经质量检验合格后应办理入库,再出库时,只计修理费,避免重复进成本,为降低材料成本,各单位应首先领用经过修复的物资。
5.3.领用修复的材料设备,对区队只计维修材料费。
5.4.各区队于每月5日前把本区队的库存材料及设备进行盘点并以书面形式报设备办,要摸清家底,盘活各区队的物资,以达到节约材料、降低成本的目的。
6.各科区材料费考核规定
6.1.各科区的材料消耗严格按照矿下发的各单位材料消耗定额表执行。
6.2.各科区当月材料费节约的按照节约材料费总额的50%进行奖励,既在节约材料费科区当月工资总额中增加所节约的材料费总额的30%。
6.3.各科区当月材料费超支的按照超支材料费总额的100%进行处罚,既从超支材料费科区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所超支材料费总额。
6.4.每月严格按照“碱沟煤矿物资仓库标准化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奖励200元,得分在90-95分的不奖励也不处罚,得分在90分以下处罚300元。
6.5.任何人不得盗拿矿区内的各种材料设备,如发现按材料设备的原值10倍进行处罚;数量金额较大的除按矿规定处理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凡举报盗拿材料设备者,矿将按其价值给予重奖。
7.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7.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完善装备等工作。
7.2.根据应急预案要求,成立以矿总工程师为组长,驻矿供应站站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供应站专职人员为成员的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办公室设在供应站。物资装备保障组将始终备有应足够的急救援物资(3000mm×300mm×20mm木板、3000mm×100mm×100mm方木、水泥、铁锹、铁桶、物资袋、沙子、红砖、局部通风机等),并由供应站派专人统一管理(站长:杨建军)
7.3.供应站负责储备并管理好应急预案所规定的各项应急救援物资, 按要求履行应急物资准备义务。任何人严禁盗窃、挪用、贪污应急物资。
7.4.供应站必须保证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根据总指挥命令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到指定地点。
7.5.各生产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应满足发生局部灾害时现场应急所需,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器材、支护材料必须满足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不得挪作他用,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器材及时进行更换或维护,单位第一责任人对应急物资管理及使用情况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