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沟煤矿安全生产督察考核制度神新公司碱沟煤矿 安全生产系统督察工作制度 (暂行)
1.督察工作对象
碱沟煤矿所属各单位工作落实完成情况
2.安全生产督察组织机构
2.1安全生产督察领导小组
组 长: 金鑫
副组长: 刘军 陈新川 陈建强 邓建 涂德华
成 员: 由生产指挥中心综合办 经营办 本安管理办等部门领导组成
2.2安全生产督察办公室
安全生产督察办公室设在矿生产指挥中心
办公室负责人: 马辉 (兼)
兼职督察员: 郭亚东 侯纪平 张系军 乔军
3.督察职责:
认真履行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督办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执行力度、更好的服务于基层。
4.督察工作制度
4.1、组织领导制度。成立督察工作小组,负责监督督导矿机关职能部门、各单位遵守并执行安全生产指令情况,分日常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
4.2、工作协调制度。加强与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地测、物资供应、各单位的协调联系,形成联动机制。
4.3、督察落实制度。强化对矿机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督察、对各单位责任和自查自纠的督察。
4.4、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查实的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领导。
4.5、挂牌督办制度。对不能严格执行矿安全生产指令的各部门、单位,按程序实施挂牌督办。
4.6、预警预报制度。重视情况收集,对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预警措施。
4.7、考核评价制度。矿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与创建“安全生产达标”和“先进单位”考核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照矿[2009]3号文、《神新公司碱沟煤矿生产秩序管理制度》、等矿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5.督察工作重点
督察重点: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整治,矿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能的责任落实情况。
6.督察工作内容
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章守纪情况进行督察:
6.1执行相关政策、保持政令畅通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6.2遵守矿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纪律情况。
6.3部门履行职能(包括矿领导工作安排、职能部门日常工作安排、检查、专业指导及服务、监管协作、事故应急处理等管理工作)的情况。
6.4督察矿机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在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6.5核实基层反映矿机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作为、办事推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方面的问题。
7.督察工作方法
7.1督察工作方式
督察工作采取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重点督察的方式实施。
日常督察由安全生产督察办公室组织实施;
专项督察和重点督察由矿安全生产督察办公室拟出实施方案,经矿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在矿安全生产系统内统一开展的大规模督察活动,督察实施方案须经矿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7.2督察工作程序
7.2.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7.2.1.1听矿各部门、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汇报。
7.2.1.2查找资料、并对照受检单位或部门上报的问题进行核查。
7.2.1.3现场检查、组织对安排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督察办公室根据督察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横向交叉督察和上下联动督察,也可以邀请兼职督察人员和基层单位科区干部或职工协同现场督察。督察工作要作好记录,重点工作送达被督察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确认;
7.3专项检查,评议。
加强与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地测、物资供应、各单位的协调联系,形成联动机制。对专项检查的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进行检查、评议。
7.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督察办公室应及时完成专项督察和重点督察任务,并将督察结果一日内书面报告矿主管领导。
7.5下达督察通知书或建议书
要求按督察建议书或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书面上报督察办公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6总结情况,提出落实意见。
8.督察工作要求
8.1、督察成员要以对矿高度负责的态度,恪守职业道德,把督察工作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和提高工作效率为基层服务的重要举措。
8.2、督察办公室要建立和落实督察工作责任制,要将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8.3、督察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全面发动,不留死角,特别是在解决基层问题的时效问题上重点督察职能部门工作作风问题。
8.4、督察组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8.5、督察组在督察期间,每次督察不少于2人,每月抽查原则上不得少于5次。
8.6、督察人员在完成现场督察任务后要作好工作记录。
8.7、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性的违反规定行为,依照职权进行及时调查并报分管领导。
8.8、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矿主管领导。
8.9、督察人员应将每次督察工作情况按要求填写登记,形成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登记归档。
9.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督察工作的力度,保障矿安全生产系统内政令畅通,各项决策、部署能有效贯彻落实,根据矿督察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9.1督察工作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9.1.1、督察人员要公正执法,不接受有关的宴请,不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
9.1.2、督察人员对基层反映矿机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作为、办事推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方面的问题不认真核实,态度恶劣,不及时处理而造成影响的,按矿相关规定对督察人员进行处理。
9.2督办单位或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9.2.1、矿机关部门、各单位拒绝或回避督察人员进行督察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造成影响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矿制度进行考核处理。
9.2.2、矿机关部门、各单位未能按期完成矿及矿领导安排部署、落实工作的,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200元。
9.2.3、矿机关部门、各单位对党政会议、专题会议、矿领导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安排、部署、决定未按规定时间落实的,经催办还未落实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1条问题。
9.2.4、矿专业管理部门在相关安全生产检查、落实与指导服务、监管协作职能不到位的,造成较大安全生产影响的,对其部门和责任人罚款200元。
9.2.5、对矿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作质量、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出现问题,特别是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基层单位之间不能积极沟通协作,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2.6、对矿机关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两次以上出现执行力差,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对责任人进行罚款500元
9.2.7、对安全隐患的自查处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整治,专业部门未做好监管协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1条问题的罚款和通报。
9.2.8、对矿各部门不能按矿规定做好完成计划的监管协作与考核工作,造成矿生产秩序混乱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9.2.9、对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包庇违纪违规人员的单位及责任人,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9.2.10、凡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安全生产督察建议》的单位或部门,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对本《督察工作制度》未作具体说明其它问题、隐患,比照相关条款进行执行。
本《督察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矿安全生产督察办公室: 电话:6805113 680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