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1.充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1.2.充电工应熟悉本岗位的机电设备性能,供电系统。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能熟练的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3.充电前必须先进行整体检查:
1.3.1电池装置外部应完好,铭牌和标志齐全。
1.3.2电池装置的型号、额定工作电压。
1.4.蓄电池的充电分为初充电和日常充电:注入电解液后的第一次充电为初充电,初充电的各次充电为日常充电。日常充电包括正常查点和恢复电池性能的均衡充电。
1.5.对于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极柱的焊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允许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1.7.充电工作业时应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
2.充电前的准备工作
2.1.换电瓶箱时,必须把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电瓶车上的插销。
2.2.用推移方法换电瓶时,机车应与充电架对中。抽出电瓶箱与机车上的四个固定串销,再平行推移到充电架上。
2.3.用吊车换电瓶时,应先检查吊车起重钩环、钢丝绳、制动闸与电动按钮,确认无误再行启动。吊车升起后,吊重物下不准站人。
2.4.充电工作开始应先检查充电机及充电机上的仪表,确认指示准确,再行送电。
2.5.先擦净电池箱盖上的灰尘、积水,打开电池箱,清洗干净。
2.6.电源装置每次充电前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7.检查各电池间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2.8.充电机电源的两极不得接反。
2.9.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得用其它代用。
2.10、打开全部电池旋塞,清除放在电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与赃物。
3.充电作业
3.1.首先再检查一次电源连接是否正确,观察电压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记录。然后再启动整流器开始充电。
3.2.观察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停电处理,不准电池带故障充电。
3.3.各种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
3.4.在有80%的单体电池电压升至2.4伏时,才可改用第二阶段充电。当电解液冒出细密强烈气泡,而且达到2.5伏以上,电压、比重稳定3小时不变,即为充电完毕。
3.5.停止充电前各电池槽的比重:酸性为1.26±0.01,否则可用蒸馏水或比重为1.300的稀硫酸调整。碱性为1.17-1.220。液面高出极板高度:酸性为10—20mm,碱性15—30mm。
3.6.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合成碱电解液43℃;硫酸电解液45℃。温度超过时,应立即停充或降低电流充电,待冷却后再充。测量温度时应不少于3块电池。
3.7.注意连接线与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情况。
3.8.电池中电解液溢出时,应及时吸出、擦净。
3.9.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再充电。
3.10、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螺帽。禁止将搬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
3.11.在充电过程中,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池电压、电流、液面、比重和温度,并做好记录。
4.充电完毕
4.1.充电完毕必须停止1—1.5小时,待冷却后,才准盖上电池旋塞。擦净注液口的酸碱迹,盖上电池箱盖,锁上螺栓,待用。
4.2.工作结束后,打扫好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仪表、填写当班工作日记及交接班记录,再行交班